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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实践中形成了一般实在的开放性。
人类实践构造存在的过程是使本体论成为可能的基础,它使对存在的理解成为可能。
……人并非封闭于他的动物性或社会性之中,因为他不是人类学的存在。
宁肯说,他在实践的基础上展现自己以达到对存在的理解。
因而他是一种人类学—宇宙学的存在”
[18]。
以上三个方面,都集中地表达了一点:实践是一个关于人与人的世界最本源存在的本体论范畴,它所针对的是如下问题的哲学回答:人是谁?社会人类实在是什么?这个实在是怎样形成的?[19]
因此,实践不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把实践降格为一个认识论范畴实质是用一个流俗的方式,把本体论意义上的“praxis”
(实践)降格为认识论意义上“practice”
(实践);同时也不能把实践概念与“劳动”
(labor)等同起来,认为实践就是“做事”
,就是“一种操作,一种经营之道,一种掌管人和物的艺术”
。
这种理解使实践概念失去了其本体论意义上的目的性和规范性,成为一个操作主义、功利主义的概念。
明确了实践概念所具有的本体论地位,辩证法作为关于“人的存在及其在历史中的自我实现”
的理论思维也就由此获得更为深入的理论根据:人的存在及其在历史中的自我实现,之所以是辩证法的真实根基,是由于“人的存在”
是一种实践的存在,人在历史中的自我实现是在实践过程中的自我实现,实践是人的存在及其在历史中自我实现的深层依据。
在此意义上,以“人的存在及其在历史中的自我实现”
为根基的辩证法,实质上就是以人的“实践”
活动为根基的辩证法,二者是从不同的侧面对辩证法的理论根基作出理论阐发的,在此意义上,辩证法实质上也就是“实践辩证法”
。
立足于上述本体论性质的实践活动,前面所论及的辩证法的诸重要理论性质和原则也从其本体论的根基处得到了说明。
辩证法的“总体性”
原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唯一真正、具体和普遍的‘总体性’的观点必须是一种发展和解放了的人的观点,即实践的观点”
[20];辩证法的“历史性”
原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所谓历史,在本质上无非就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展开,人就是通过实践活动在历史中不断实现自身的;辩证法的“自决”
或“自由”
原则,是因为“实践既是人的对象化和对自然的主宰,又是人类自由的实现”
[21],“实践的辩证法”
就是“自由的辩证法”
;辩证法的“否定”
或“超越”
原则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实践活动在根本上具有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的本性。
因此,可以毫不过分地说,辩证法的理论性质和原则在根本上所体现的就是实践活动,即人本源性的生存活动的性质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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