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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自在客体并不会把自己的纯粹本质表现出来,相反,假象、层次性、交错的相互作用会把本质这样或那样地掩盖起来,所以认识从直接到间接,从外在到内在,从现象到本质,从第一本质到第二本质的运动,并不能仅仅依靠归纳法直接从现象、经验中得到,而要通过概念的中介关系、观念化的过程来扬弃它们。
这就形成了更高层次的思维建构的能动作用。
从马克思的观点看,思维的建构性也就是人在实践基础上以主体的方式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过程。
思维的建构性是主体能动性的高度体现,是马克思的要把“对象、现实、感性”
“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
、“从主体方面去理解”
这一光辉思想的最有特色、最直接的体现。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对世界的反映通过思维对观念客体的建构表现出来,人是通过概念、范畴、逻辑观念来反映世界的。
列宁指出:“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
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
“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
本能的人,即野蛮的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
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
[3]因此,范畴的产生和运用是人的认识的升华,它标志着主体与客体的分化。
同时,主体与客体的分化是通过自在客体与观念客体分化的形式表现的,所谓观念客体也就是主体在观念中通过逻辑形式所把握的客体。
人一旦把范畴关系置于主体与客体之间,反映也就具有了建构的特点,人是通过范畴的“纽结”
作用来把握自然现象之网的。
由此看来,思维的建构性具有三重含义:
第一,思维的建构是指思维通过概念、范畴关系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过程。
自在客体的分化过程是在观念中进行的,也就是逻辑观念、概念结构对其分解和理解的过程,是概念结构对感性材料有序化的过程。
它们表现为这样的关系:自在客体→逻辑结构→观念客体。
正因为观念客体是经过逻辑结构的中介由自在客体转化而来,因而逻辑结构就成为二者的转化器。
逻辑结构不同,对自在客体的反映也就不同,具体表现为对信息输入的选择不同,加工角度和程度不同,信息被规范、被建构的方式不同,从而观念客体也就不同。
以石块下落为例,自古代到现代,同样是石头从高空落下的事实,亚里士多德把它看作是石块在寻找自己的天然位置,伽利略看到的是石头与天体一样作圆运动,牛顿则领悟出地心引力,爱因斯坦则看到石块在引力场中沿黎曼空间走最短的路程。
在这里,概念结构起到的是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建构作用。
从信息论的观点来看,思维的建构作用就是特定的概念结构对信息的加工、转换作用。
信息是双向的,按照维纳的观点,“信息这个名称的内容就是我们对外界进行调节并使我们的调节为外界所了解时而与外界交换来的东西”
[4]。
概念结构类似某种信息转换器,它把外界输入的信息转化为主体的思维要素。
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外界的结构、属性、规律。
这种转换过程固定下来就形成某种思维模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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