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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力量,政治、法律制度维护特定的经济制度,维护特定的社会集团经济利益。
精神交往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一定的意识形态体系。
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主体从特定的立场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反映,它的作用是论证和表明特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
精神生活及其交往并非全部制度化为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化了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这一部分精神交往关系意识形态化的过程,实质上是精神交往关系在特定阶级利益支配下所实现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过程。
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过程既然是在物质生产活动限定下的客观化过程,那么,由于物质生产活动的决定作用,各个层面的规范和制度就会在物质生产活动的制约下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制度体系。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16],依据这种制约关系,各层面的规范和制度均占据着一个确定的位置,即在总体的社会结构之中占有确定的位置,并构成社会结构总体的一个层面或环节。
生产技术规范和制度直接构成了物质生产活动的要素;经济制度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直接为生产力所制约并与生产力处于相互作用之中;政治制度受制于经济制度,而意识形态则既由经济制度所决定,又直接受到政治制度的影响。
整个地说来,全部社会制度都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逐层整合为一个在总体上协调的社会结构。
社会结构是人们之间交往关系制度化的产物,这种产物一旦形成又反过来成为人们进行交往活动所依据的规范,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都受到这种规范或制度的限定和调节。
正是由于社会制度的规范、制约、调节作用,在直接形态上作为个体存在的人,才得以构成一个社会整体,一个社会有机系统。
有机系统的最重要功能是自我组织、自我调节,一个系统的有机性程度就取决于它的自组织、自调节的程度。
可以说,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性程度极高的系统。
同普通有机体相比,社会有机体的巨大优越性就在于这种自组织、自调节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意识到的,是以某种自觉的形式进行的。
各种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法律、艺术、宗教、哲学等都是社会的主体对于社会自组织、自调节的意识。
正是由于这种自我意识性、自觉性,人类社会这一有机系统才成为高度发展并将继续发展的有机系统。
交往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就是意识到自己的交往活动的社会主体自觉地建立起来的制度,以指导、约束、调节自己的交往活动。
这是社会有机系统自组织、自调节过程自觉性的集中体现。
通过各种规范和制度限定、调整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使各个个体的行动协调起来,从而也就把个体组织起来构成了社会,并使社会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存在和运行。
生产技术规范、制度调节着人们的生产技术交往活动,使个体之间特定形式的协作成为可能,在农业社会中,这种规范性大多以松散的、经验的方式表现出来,在工业社会中,这种规范性越来越表现为严密的、高度理性化的方式,因而其作用也就益发显著;经济制度规范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实际上是调节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它不仅规范社会的经济活动,而且为规范全部社会交往活动提供基础;政治制度规范人们政治交往的方式,它以强制性的力量保证社会有机系统的有序性,对社会有机系统进行总体性调节;作为精神交往的规范和制度的意识形态,从总体上指导人们的交往活动,调节社会有机系统。
正是由于社会结构对于个体交往活动的规范和调节作用,人类社会才得以作为有机系统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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