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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一个草草而就的通俗短篇,而是一个带有总结性的简明纲要。
(三)最重要的当然还是分析《辩证法》一节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证实这是一个富于总结性的纲要,实际上后来又成为列宁进一步系统研究和叙述辩证法的初步规划。
《辩证法》一节共分四段,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前三段构成第一部分,谈的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研究对象和基本性质;最后一段是第二部分,谈的是辩证法的主要内容和显著特征。
第一部分分三个层次,逐层深入地阐述了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对象和基本性质。
第一层,通过揭示唯物辩证法的来源,指出了它是“最全面、最富有内容、最深刻的发展学说”
。
列宁一开始就提出了“辩证法是发展学说”
这一定义,初步揭示了辩证法的研究对象。
但是辩证法并不是日常的、流行的发展学说,它具有不同于庸俗进化论的鲜明特征。
在这里孕育着两种发展观的基本思想。
列宁极其概括地指出了辩证法的两个主要来源:一是哲学史的来源,源于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拯救了“黑格尔辩证法这个最全面、最富有内容、最深刻的发展学说”
;二是科学史的来源,“自然界是辩证法的证物,并且正是现代自然科学表明这种证物异常丰富”
。
第二层,通过揭示辩证法的基本思想,进一步阐明了辩证法的研究对象是“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
。
列宁通过引证恩格斯,阐述了辩证法的两个根本原则——“发展原则”
和“统一原则”
的基本思想。
同时他开始接触到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一致的基础——客观世界和人类思维这两个序列发展规律的一致性。
第三层,通过进一步揭示辩证法的认识论功能,指出了“唯物辩证法包含现时所谓认识论”
的基本性质。
随着哲学科学与具体科学的分化,以往的哲学中只留下了“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
。
形式逻辑,是关于知性思维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范畴是抽象的、固定的、注重于思维形式的。
辩证法则是关于辩证思维及其规律的科学,它的范畴是具体的、流动的、富于客观内容的。
这种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就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世界的基本规律。
因而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狭隘眼界,包含着更为广泛的世界观和认识论功能。
因此,列宁的结论是:“辩证法,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同样也根据黑格尔的看法,其本身包括现时所谓的认识论,这种认识论同样应当历史地观察自己的对象,研究并概括认识的起源和发展即从不知到知的转化。”
[14]也就是说,唯物辩证法不仅是过程论、发展论,而且是辩证思维的方法论、认识论。
这就进一步孕育着辩证法、认识论、逻辑三者一致原理的基本思想。
第二部分则试图以高度凝练的方式,抓住辩证法的本质内容和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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