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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与我们不相干的人才能这样想和这样说。
对这种人来说,团体不是他的团体,这个团体的纪律也不是他的纪律。
这可能只是暂时性的,可能只是政治动**的结果,但现实正是如此。
现在我要谈另一种情况。
谈一个实际上而不仅是形式上属于某一团体的人,他遇到一个真正的道德冲突:他应该在这样一个情况中作出选择,即对他来说维持一种既定价值就必须损失另一种价值。
那么,遇到这个冲突的人,为此而提出了选择问题,以及与选择问题相联系的道德责任问题,他该如何行动呢?什么样的考虑能指导他选择呢?在这种场合有人能帮助他吗?如何帮助他呢?
在这种情况下要作出选择,我们一般是根据利害得失的权衡,而决定采取最有利的解决。
这就需要一种价值标准和比较尺度。
在这里,可以有这种或那种的权衡,但是决没有一种一般适用的行动方法:首先,情况是变化的,人们必须具体地加以分析;其次,情况的具体状态也依一定的个人对它的感觉,即主观因素而转移。
因此,在这些问题上,不能以一种确定的、绝对的形式提出意见,而只能根据许多具体条件的总和。
同在一切选择的情况下一样,决定是由一定的个人最后作出的。
任何别人不可能代替他作决定。
别人只能引证“赞成”
和“反对”
的论据,以及评论这个人在当时情况下准备采取的行动,帮助他作出决定。
这并不免除任何人必须进行选择,也不免除他在将要作出的选择中所承担的道德责任。
然而这却是一种实际帮助,它进一步把个人孤独的存在主义的解释的实质搞明白了。
从某一种意义上说,个人无可争辩地是单独的:他要独自作出决定,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他作决定并替他承担责任。
这就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艰苦经验,有时,个人遭受了挫折,有时,如果他不能从内心冲突中解脱出来,甚至只能以悲剧告终。
但是存在主义所理解的孤独和“注定要选择”
与实际所发生的事情是没有类似之处的。
这只是因为——我们已经说过——个人问题在具有社会性质的价值体系和许多个人的范围内活动着,个人在选择时的内心考虑,同时受到社会性的推理压力的影响。
在这个意义上,个人就不是孤立的,不是随心所欲的,不是孤独的。
个人在某种情况下,遇到或者采取行为(出于纪律感)或者抗拒这种行为(出于认为这种行为是不正确的主观感觉)的矛盾,从而要进行选择并引起了责任问题,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这样说,也只能这样说: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一般的和普遍的解决办法。
“说教者”
的解决办法宣称总应让道德重于政治;这是对这种冲突的性质的严重误解,实际上在这种冲突里各方面都体现了道德责任感。
这样的解决,只能是一些脱离战斗团体而置身于团体之外的人的说教。
反之,如果是一些感到我们所谈的这种冲突乃出于团体内部、出于组织内部的冲突的人,他们又是这种组织的不只是形式上的成员,我们就只能劝他们具体地研究每个冲突的性质,考虑这个战斗团体的统一和团结在实现其目标中所起的特殊作用。
一种预想已经包括在这个方向里,它同样也属于道德的性质:即遇到怀疑时,团体统一的利益比作为团体成员的个人利益重要得多,因之应为“最高利益”
放弃个人的抵抗。
但这只是一种预想,而不是问题的最后解决,最后的解决只能取决于他本人。
如果对情况的各方面作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如果考虑过必须重视集体利益的纪律和优先地位的各种论据,有人还主观地相信所要采取的行动是这样的不正确和有害,将危及团体的根本目的,他的道德责任感就要求他在这种具体场合脱离他的团体,按照他的良心行事。
在这种场合里个人是真正“注定了”
要选择,并且过去一段时期内的经验表明:公共舆论也好,团体的意见也好,都不能将个人从这种道德责任感中解脱出来(甚至就像X或Y那样公众闻名的人,也没有为个人利益而这样或那样行动,因为他认为团体的团结如此要求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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