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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化和“自为的”
对象化[5]
如果我们现在把日常生活一方面作为占有“自在的”
类本质对象化的最典型的领域,另一方面当作“自为的”
类本质对象化的基础而加以探讨,我们就必须首先对这两个范畴的运用作出解释。
当然,这里不是详尽探讨“自在存在”
(being-in-itself)、“自为存在”
(being-for-itself)和“为我们存在”
(being-for-us)这些哲学范畴之处;我们将只论述对于理解对象化的特殊本性所必需的东西。
“自在存在”
和“自为存在”
是相关的概念。
关于自然,“自在存在”
指所有尚未被实践和认识所渗透的东西,如果我们探讨自然和社会的关系,由此可以把整个实践领域视作“自为存在”
。
然而,接下来,我们关涉的只是社会复合体,我们只是在这个领域中考察这两个范畴。
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把某些领域、整体和对象化当作“自在的”
加以探讨,尽管它们在与自然的关联中表现为“自为的”
。
人的活动,人的行为总是客观化的(它同尚未转变为活动的冲动,偶然的动机,以及同没有直接外化,从个性发展的观点来看是偶然的梦想相区别)。
但是,并非所有的客观化都与对象化相关联。
首先,所有对象化都是类本质的,这在于它们体现了不同类型的类本质。
其次,它们不简单是外化的、客观化的活动的结果,而是那些“个人”
活动的参考秩序,这些人在占有这些对象化的同时也实践它们。
因此,“个人”
必须占有对象化,以便能在它们的引导下使自身客观化,或者塑造这些对象化。
同时,每个人都可占有对象化;但并非每个人都可以在同等水平上塑造同样的对象化。
这里的根本之处在于“自在的”
类本质对象化和“自为的”
类本质对象化之间的区别。
(一)“自在的”
类本质对象化
把社会实体等同于“自在存在”
的根本特征在于,没有它们,社会根本不可能存在,或者至少给定的社会结构无法存在。
这在第一方面是把对象化等同于“自在的”
类本质。
当社会从自然中“制造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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