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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是回答所有这些问题的地方。
但是,和通常的情况一样,如果它们得到了完整阐述,那么其中的每个问题都包含着真理的因素。
另一方面,提问者的观点已经部分地包含在问题之中了。
每一种哲学都有自己的方法,即一系列引导哲学家解决问题的原则,不管它是否意识到这些原则。
哲学家——有才能的、重要的哲学家——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某些人运用一定的方法而另一些人则不然这一事实,而在于某些哲学家意识到了自己的方法并使之从属于批判的考察,而另一些人则盲目地运用自己的方法。
换言之,他们的方法与他们自身相异化。
系统的自觉的方法(即方法论)和我们自发而或多或少无意识地运用的方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尽管这一差距不能完全被克服,但这一事实是很难质疑的,即这种差距越小,我们的批判能力、我们控制自己精神过程的能力、我们的自我意识,亦即我们的自由也就越大。
在我们讨论辩证法的时候,方法论和方法这两种结构并不是我们必须解释的唯一方面,尽管后面有很多理由表明,它们必然居于我们的注意力的中心。
如果方法论预设了方法,即前者是对后者的精确表述,那么方法也就预设了理论——本体论的、价值论的和认识论的。
例如,一切现象都应该在其动态的和历史的方面得到研究这一原则,就预设了世界在本质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的理论,即包括知识和人类价值在内的所有对象都随时间而发展,并在自然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形式或表现。
只有意识到我们的理论的预设,我们的方法才是可靠的和合理的。
这种方法要求,每当我们建构各种静态、封闭的系统和模式时,每当我们通过一些固定、僵化的概念冻结环绕我们的永恒之流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引入的简化规则。
这同样适用于具体性的方法论要求:在研究抽象事物时,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这些抽象得以派生和运用的具体情况——即抽象得以运用的实际条件以及与其运用相关的实践结果。
这一原则的有效性取决于下列理论假定的真理性:本体论假定(实际上这个一般的假定本身并不存在,而只是作为个别对象或情况的一个构成方面存在);认识论假定(一种仅仅关于极为复杂、多变、实际和可能的经验之固定形式的观念);价值论假定(一种一般的价值是特殊的感觉现象存在的客观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一定的时空内能够满足个别人的需要)。
此外,哲学方法和理论是受其本身的特殊活动方式的条件限制的。
例如,老子(Lao-tse)的无为原则就是和一种静心无欲的活动相一致的,这种活动放弃了主要的社会变革,甚至放弃了语言之争:“知者不言,言者不知”
,“善者不辩,辩者不善”
[2]。
希腊人安于世界基本状况的思想,是和那些不参加生产、认为自由人不值得参加生产的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行为方式相符合的。
现代实证主义哲学由于它对逻辑分析的特殊兴趣,预设了这样一些哲学家,他们接受了社会中最严格的职业分工,他们不管在自己的领域之外有什么个人的倾向和共鸣,都不参加任何超出其狭窄的、专门的、纯理论的活动以外的活动,他们的活动纯粹是分析的和知识的,指向局部的、单一的生活领域,以便尽可能对其予以准确的描述和解释。
辩证的理论和方法在理论预设上强调一种综合的实践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哲学的、科学的、政治的、道德的和艺术的活动彼此渗透:在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之间,思想、语言和行动之间,目的和手段之间,现在的行为和未来的理想之间,不存在任何鸿沟。
辩证的实践寻求的是超越那种片面的、残缺的和狭隘的存在模式的对立两极,即工艺人、政治人、经济人、消费人等;它是一种说明客观状况及其一切限制的行动方式,而且在它不屈从于盲目的外部力量,而是以对最佳的客观可能性的选择为基础的意义上,它是一种自由的行动方式。
“实践”
这个词包括主体即活动的人,也包括客体即人在其中活动,并通过其活动改造了的环境。
因此,辩证实践的基本事实在于预设了一种能够为人类干预的各种选择模式留下了余地的物质基础。
在一个过于刻板或无形,过于迅急或迟缓,过于限制或混乱的世界中,人既不可能出现,也不可能生存,而且即使是相对自由地生活,也是肯定不能的。
我们成功地改变了我们的世界这一事实表明,我们在物理的、生理的和心理的组织方面很好地适应了它。
总的来说,世界和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我们的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之间具有某些特殊的结构特征,这些特征独立于我们对它的意识而存在,而且在关于作为一种方法、理论或行动方式的辩证法的任何思考中,它们都是不可忽视的。
从我们人的观点看,世界显现为一个整体或“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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