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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的任务。
在另一个方面,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深入研究理论思维的任务越来越突出了。
要正确把握和整理大量的实际材料,把握和理解研究对象的本质,透过现象揭示事物运动的规律,都要求必须善于处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掌握理论思维的科学观点和方法。
研究理论思维的观点、方法问题,是从新的知识体系中提出的客观要求,而这也就是新的知识分工为哲学所规定的基本任务。
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属于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
知识体系的分工在否定适合旧体系的那种哲学理论的同时,也为新哲学规定了适合自己性质的新的任务;实证科学的发展在促使包罗万象的哲学走向瓦解的同时,就为建立科学的哲学理论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基础。
这里体现了人类认识作为一个整体结构的内在规律:一般知识与个别知识只有经过分化才能达到更高形式的统一;哲学理论只有帮助各门科学走向独立、获得科学形态,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确立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并把自己也变成科学。
在事实上,知识结构变化的同时,哲学自身的内容已经在变化,为迎接新的任务准备着必需的条件。
以德国古典哲学为转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日益成为人们思考的中心,哲学理论已在实际上把探讨二者统一规律的问题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只是由于条件不成熟,哲学才陷入重重矛盾之中。
一旦条件成熟了,哲学的变革就是势所必然的事。
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顺应科学和哲学发展的趋势,依据认识规律的要求,自觉地建立起来的具有科学性质的理论。
这样的哲学,在理论性质和研究对象上自然都与旧哲学不同。
三、关于哲学对象的提法和理解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变革的实质如此,怎样表述变革后的这一对象呢?
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我以为应当立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确立新哲学的研究对象时对上述要求是充分自觉的,而不是不自觉的这一点上。
在他们从研究对象方面为这一新哲学所下的定义中,已经体现了上面所谈到的那些变革的内容。
所以,在这一问题上,首先应当以他们的论述为基础。
我认为,恩格斯多次讲到、后来为列宁多次引用过的这段话,即“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2]或“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3],应当看作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
这一定义显然是不完全的,而且也不能完全排除理解上的歧义,但这是任何“定义”
不可避免地都会具有的缺点。
所以虽然需要其他定义作为补充,也需要对它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基本定义的地位和性质。
恩格斯这一定义原是用来说明辩证法对象的,由于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也就是认识论和逻辑,从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统一的观点去看,把辩证法的定义看作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定义也是合适的。
这里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去正确理解定义的实质的问题。
恩格斯把自然和人类社会包括在定义之中,似乎是从客观规律的意义上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规定为世界的整体,即以整个世界的运动规律去与实证科学的局部规律相区别的。
现在的许多书就是这样理解和解释的。
可是恩格斯自己又反复强调,自然与历史领域已经归入“实证科学中去了”
,给哲学留下的只有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
[4]。
恩格斯还明确地说过,各门实证科学都应该研究它们在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
都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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