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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怎么解释恩格斯所说的辩证法是思维的科学,列宁所说的辩证法是认识论呢?前面已经作过说明,恩格斯说辩证法是思维科学,也说过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些不同的说法正好证明他把世界观和思维科学看成同一个东西,即辩证法,讲得全面一点,辩证法首先是关于世界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反过来,用它来指导我们的思维,辩证法规律便成为指导思维的规律,即思维方法,所以辩证法又是思维科学。
列宁讲辩证法是认识论,有多种含义。
一种含义是讲它是认识方法,这跟说它是思维方法是一个意思。
这同恩格斯把思维科学和世界观看成同一个东西的思想是一致的。
恩格斯和列宁决没有否认哲学是世界观,是关于宇宙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
上面提到的第二种意见,也不很恰当。
这种意见实际上讲了两个对象,对于两个对象的联系也没有交代,哲学于是成为两块:唯物主义和辩证法。
我认为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可以纳入客观世界及其一般规律这个对象中去。
意识当然不是客观世界中一般的东西,因为只有人或人类社会才有意识。
但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确是一个哲学最高问题。
为什么呢?哲学是世界观,哲学最高概念是存在,亦即世界,因为世界是一切存在的总和。
哲学最高问题即第一个问题,应该是关于存在的问题,即世界是否存在的问题。
但是这个问题是人提出来并由人来回答的,于是它实际上便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世界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而这一问题实际上也是:是物质产生精神,还是精神产生物质?或者说:谁是第一性的,谁是第二性的?如果不是人而是动物来提出并回答这个问题,它也许会转化成为:是物质产生生命,还是生命产生物质?物质与生命,何者是第一性的?因此,哲学的最高问题和唯物辩证法的最高问题完全是一回事,毫无必要把哲学的对象区别为辩证法的对象和唯物主义的对象,也无必要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区别为两大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辩证唯物主义或唯物辩证法。
世界及其一般规律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
这里顺便谈一下一种流行很广的提法,说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
这个定义很容易引起误解。
这个定义是不是说哲学的对象是世界观呢?其实,哲学就是世界观,如果一定要加以区别,说哲学是系统化了的世界观,而世界观是没有系统化的哲学,也未尝不可,但上述定义却很容易被误解为关于思想意识的学问,而不是关于客观世界的学问。
二、辩证法的内容
要构成一个科学理论体系,必须有三个前提:第一,这门科学的对象是什么?第二,这门科学的内容是什么?第三,用以构造体系的原则有哪些?对象决定内容,而原则决定如何安排内容,使之成为体系。
哲学的对象决定哲学的内容。
哲学既然是关于世界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那么,哲学就应该包括那些对整个世界有一般意义的范畴,如存在和无、本质和现象、原因和结果等,这是无疑的,但是否仅仅这些范畴呢?能否包括那些略为具体一点的范畴呢?例如意识、认识、思维、真理,这些都不是整个世界的一般范畴,而只是精神世界的一般范畴,它们能不能是哲学的内容呢?根据哪些原则来构成哲学体系呢?列宁关于三者同一的思想涉及哲学对象问题和构成体系的原则问题,他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
十六条也涉及内容问题和构成体系的原则问题,有必要对十六条作一些分析。
1.怎样称呼辩证法的内容
辩证法的内容就是它的组成部分,怎样称呼呢?斯大林讲辩证法有四个特征,特征是一种叫法。
现在我们用的教科书都叫规律和范畴,即三个规律、若干范畴。
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问题:规律和范畴有什么区别?报纸上发表了许多文章,对规律和范畴加以区别。
根据我的了解,大体上有三种观点:第一,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动力,而范畴揭示事物的若干侧面。
按照这种观点,只有对立统一规律才是规律,其他都是范畴。
第二,规律揭示整体性的东西,揭示事物发展的全过程,而范畴揭示它的一些小阶段,或小阶段的侧面。
按照这种观点,三个规律是规律,其他都是范畴。
第三,规律和范畴的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内容上没有区别。
规律的形式是判断,范畴的形式是概念。
例如,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是个规律,是判断;但是统一和斗争是一对范畴,是概念。
如果要把统一和斗争的关系讲清楚,结果就是规律。
规律要用范畴来表述,它们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只在形式上有区别。
按照这种观点,可以说辩证法的所有范畴都是规律,而所有规律都是用范畴来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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