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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根据《哲学笔记》看看黑格尔怎么讲,列宁怎么讲。
对辩证法的内容,列宁有许多叫法。
列宁把它叫做辩证法的要素,也叫特征或特点(叫特征并不是斯大林发明的,列宁也这样叫),还叫规定,也叫规律,当然也叫概念,也叫范畴,还叫原则。
现在统一于两种叫法:范畴和规律。
我认为,根据《哲学笔记》和黑格尔的《逻辑学》,把辩证法的内容区别为规律和范畴是没有道理的。
刚才所谈的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规律和范畴只有形式上的区别,没有内容上的不同。
三个规律当然是规律,范畴之间的关系也是规律。
如果只讲同一性和斗争性,而不讲它们之间的关系,这当然不是什么规律,但是这有什么意义呢?列宁不区别范畴和规律,他说:“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用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
黑格尔把所有的《逻辑学》的概念都叫做范畴(当然也叫概念),或叫规定。
黑格尔没有区分哪些是规律,哪些是范畴。
那么,什么叫规律?对规律这个概念,应该有个共同的理解。
不能够因为我有某种观点就来修改这个定义,让这个定义来适合我的观点。
当我要说对立统一规律才是唯一的规律时,我就说规律要揭示事物发展的动力。
当我要坚持三个规律才是规律时,我就给规律下个定义:要揭示整体性的东西。
这样做只会产生混乱。
那么,对规律有没有共同的理解呢?我认为有。
自然科学说规律是什么,社会科学说规律是什么,辩证唯物主义也应说规律是什么,结论还是清楚的:规律就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联系。
没有共同的定义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没有共同的语言。
规律和范畴实际上是一回事,当我们讲范畴之间的联系的时候,就是规律;当我们举出某规律的基本概念的时候,就是范畴。
三个规律当然是规律,但也是范畴,即质和量、肯定和否定、同一性和斗争性。
原因和结果是范畴,但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也是规律。
因果律这个词,在哲学史上是经常使用的,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也讲过“因果律”
。
当然不是说任何原因和结果都是规律,而是说有因必有果是个规律。
个性和共性是范畴,“共性寓于个性之中”
就是规律。
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也是规律。
规律和范畴在内容上没有区别。
在辩证法的这些规律和范畴里,我们要区别一下哪些更根本一些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把辩证法的这些内容区别为这么两部分:一部分叫做规律,一部分叫做范畴。
现在规律和范畴的这种分法,实在是在没有建立起辩证唯物主义的严密的科学体系前的一种不得已的暂时的做法,是根据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面讲的三个规律和若干范畴而作出来的,应该加以改进。
辩证法如果作为关于世界一般规律的科学,怎么可能只有一个规律呢?又怎么可能只有三个规律呢?恩格斯只讲了三个主要规律,没有讲只有三个规律。
既然有主要,当然还有次要了。
所以,这种分法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创始人的观点,也不符合黑格尔的观点,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把辩证法的一些内容叫做范畴或规律,当然都可以。
但把辩证法的要素叫做规律,更恰当一些,叫做范畴更方便些。
任何一门科学都是要揭示规律,不揭示规律就不叫科学,而揭示规律当然要用很多范畴。
例如《资本论》中也有很多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它揭示了资本发展的各种规律。
2.列宁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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