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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发展史看,无论是唯心论者,还是唯物论者;无论是经验论者,还是唯理论者;无论是把人理解为理性的存在者,还是神性的存在者,或是自然性的存在者,在深层所体现的都是上述基本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被提问的对象已然在场,即把人当成“现成存在者”
,运用知性逻辑的方式去把握人之为人的本质。
按照海德格尔的观点,这种对人的理解方式实质上是把人当做“现成存在和摆在那里这种意义上加以领会的”
,[54]因而与理解物的方式并无本质差别。
舍勒说得更清楚,这种理解方式实际上是把“人的本质及其价值视为一种自然事实的自然延伸”
[55],它在表面上把人看得很高,其实是人的贬值和人的价值的颠覆。
归结起来,传统哲学把人当成“现成存在者”
,“把人的本性看做前定的、单一的和不变的本性,这种看法体现的正是‘物种’的观点。
人类先达到的是对物性的认识,由这种认识形成了‘形式逻辑’的单极思维。
运用物种观点和形式逻辑方法认识人,这就是历史上对人性总是抽象化理解的主要思想根源”
[56]。
运用物种观点和形式逻辑方法认识人,实质上就是一种把人物化的“物种思维方式”
,即它在理解人时,采取了一种与认识物毫无差异的理解方式和思想逻辑。
不管它在口头上多么重视人,不管它把人抬得多高,其结果都是一个,那就是把人等同于物。
人被物化,沦为完全物化的存在。
“物种思维方式”
就是人们在认识“物”
时,总是把物当成一种“现成存在者”
,运用知性逻辑来把握它。
为了准确把握物,必须把一物同他物区别开来,使用求同法或求异法,寻找出一物区别于他物,且为这一物种所有个体共同具有的本质属性或特征,只要把握到了这一本质属性或特征,就把这一物与其他所有的物区别开来了,也就实现了对此物的真正认识。
在此意义上,认识物的方式就是一种寻求与他物相区别的方式,就是一种寻求物种界限的方式,因而在根本上就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方式。
认识一物,就是寻求其所属物种的规定,然后从此规定出发,采取“属加种差”
的方法,就可以给出此物的定义,达到对此物本质的科学把握。
物种思维方式是由物种存在方式决定的。
某物的存在方式完全是由其物种所决定的,是由其物种预先规定好的,完满自足的,它不能超越预先的规定。
物的活动没有超越性,完全与其物种的活动相一致,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与其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
[57]
通过对物种思维方式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传统哲学对人的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与物种思维方式的深层一致性:二者都共同地贯彻着对象化的原则,前者把物作为一种现成的“对象”
,后者把人作为一种现成的“对象”
;共同地体现着知性化的原则,前者认为知性是把握物本质最基本的手段,后者同样认为知性逻辑是通达人的本质的通道和途径;二者共同地执著于本质主义原则,前者认为物之为物,最根本的就是其区别于他物的本质,因此认识物,最重要的是获得关于物的本质性知识,后者同样把人与其他物种的区别作为人之为人的本质,因此认识人,最重要的是获得关于人的本质性知识——人之为人的永恒的本性或本质,以期达到对人的终极的、绝对的把握。
以认识物的方式来理解人,如同以科学的方式理解哲学问题反而不能认识哲学问题一样,其结果得到的必然不是真正人的本质,反而造成了人的失落和抽象化,这正是传统哲学人性论最大的缺陷,是造成“抽象人性论”
的根源所在。
要想克服“抽象人性论”
的理论局限,全面把握人的本质,首先要破除的就是这种前定的、现成的、不变的物种思维方式和观点,马克思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他以实践活动原则变革了对人的本质的“现成性”
解释原则,实现了人性理论的全面、根本变革。
[1]高文新:《欧洲哲学史专题研究》,147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同上书,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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