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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府及法律等的出现表明人类理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人类开始步入文明时期,有了道德伦理生活)相对应的概念,既表示社会又表示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概念是合二为一的,国家即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
[60]在洛克那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具有相等的意义,在《政府论》中,他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
孟德斯鸠关注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并且他更关注在政治社会中如何实现公民的自由,特别是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政治自由,他的分权理论就是实现公民政治自由的前提和保障,无分权就无自由。
从社会与国家关系角度看,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一定的政治构成相符合,它取决于一个良好法制的国家。
所以,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概念是“政治国家”
或“政治社会”
的代名词。
黑格尔是从17、18世纪英法思想家那里继承了市民社会概念,他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
,是由各自独立而又彼此互相依赖的“原子式”
的个人为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
[61]。
在市民社会中存在两个主要原则:“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他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
;“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
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62]。
黑格尔反对传统哲学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等同观,他说:“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末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
[63]其意是说,如果混淆市民社会和国家,会导致国家产生是由于保护个人利益的结果,由此国家变成了保护个人利益的工具,最终导致国家存在的偶然性。
所以,黑格尔批判了社会契约论者的国家观,严格区分了市民社会和国家。
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单一的个人、各个阶层、各个团体和各个机构的有序组合,它们的交往由民法调节,因而它们并不直接依赖于国家。
而且,这种市民社会不是超时空的、预先给定的、不变的生活的基础,而是长期、复杂的历史演化过程的产物,是“现代世界的成就”
。
市民社会也不是自然的,作为一种商品生产体系,它将自然转化为一种满足各种需要的工具。
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严格区分出发,黑格尔张开了对市民社会的批判。
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
市民社会的成员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相互依赖的。
作为独立的个人,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存在都是虚无;作为相互依赖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具有本质上的相关性,其他人是达到自己目的和满足其需要的“中介”
。
“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
[64]市民社会以私利活动为内容,受盲目导向和因果律支配,是同国家相对的、具有特殊性的利己社会,它伪造了国家的本质,也伪造了人的本质,因而不是充分自足的社会;而国家才是普遍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从逻辑上说,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不具备自足的市民社会必然要扬弃其不自足性而最终获得完满自足(上升到国家)。
那么,市民社会如何获得自身的完满性呢?黑格尔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看做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是一个由个别、特殊与普遍所构成的正、反、合的过程。
家庭(正)代表普遍性,是直接的伦理观念,市民社会(反)则代表特殊性,而国家(合)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具体性。
个人从属于家庭,分享生命、生活的快乐,但家庭压抑、淹没个人的特性,因而必然被较高的阶段——市民社会所取代。
市民社会虽然使个人的目的、任性得到充分的展示与发挥,却又走到以自我为中心、只顾追求自己的欲望满足、仅着眼于私人权益的极端,这就远远偏离了伦理生活的理想和真正意义,它必然要被体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国家所取代。
在黑格尔的哲学的正反合运动中,合是真理,是大全,是根据,所以,国家就成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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