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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最高权力”
,是它们的目的,“国家是伦理观念的现实”
[65],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是绝对观念的体现。
而在黑格尔哲学中,绝对观念、理性又和普遍性、整体性联系在一起,这就是说,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国家的法律也自然是普遍理性和普遍利益的代表。
国家代表着最兴盛、最完满和最壮观的伦理生活,它既把家庭和市民社会涵摄其中,同时又超越并提升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是达到国家的中介,它们是必须被扬弃的有限领域和私人利益体系。
所以,国家高于社会、决定社会,“国家是神的意志”
,“人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的神物”
[66]。
对人来说,国家才是一个能够称得上是实现人的自由本质的、“现实的”
、具体的国家。
因为,在国家中,普遍和特殊、客观自由和主观自由的二元对立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两者的相互渗透的统一,他说:“国家并不是机械式的构造,而是一种达到了自我意识的自由的合理的伦理生活形式。”
[67]因此,国家不仅是笼统地说是自由的现实,而且是“具体”
自由的现实。
在这种整体国家观中,个人潜在地是普遍,而国家作为现实的普遍,它是个人的真正的自我的客观化、现实化,个人利益、个人的本质规定都依存于国家并从属于国家,国家是个人追求的普遍目的。
而追求私人目的的活动,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导致普遍目的的实现。
这样,个人利益对国家的服从,从本质上说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
2.马克思:人的规定在市民社会中,而不是在理性国家中
黑格尔区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目的是要克服市民社会的不自足性,去达到国家的普遍性。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对国家和市民社会所作的区分,看到正像市民社会脱离了政治社会一样,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也分裂为等级和社会地位。
市民社会等级的特点是: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即具体劳动的等级,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个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
马克思通过历史的考察,分析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裂的原因和内涵,论证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是以资产阶级政治革命为直接背景的。
旧时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
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
于是,政治革命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
失去了政治性质的市民社会就变成了这样一个领域:它是一个特殊性与普遍性相分裂的私人活动的领域,这一领域的特征是特殊性、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抽象的、形式上的普遍性,市民社会是具体的、实质上的特殊性。
在市民社会中,实际的欲求和利己主义是驱动市民社会前进的动力,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意味着市民社会成员仅仅成为了利己主义的人,市民社会的人被政治国家夺去了自己的类本质、共同性和普遍性,沦为利己的孤立的个人,“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
[68],人的世界就像原子一样完全消融在相互对立的个人世界中。
但是,在对市民社会中的人的看法上,马克思和黑格尔迥然不同。
在黑格尔看来,人不过是绝对精神展开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阶段,市民社会成员作为私人,把自身利益看成自己的目的,说明他们不过是具体的观念,处于精神发展的低级阶段,因而市民社会中的人不是现实的存在。
与此相反,马克思认为,尽管市民社会中的人是有种种缺陷应该加以克服的人,但是,这样的人才是现实的人。
“人在最直接的现实中,在市民社会中,是尘世存在物。
在这里,即在人把自己并把别人看做是现实的个人的地方,人是一种不真实的现象。
相反,在国家中,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在这里,他被剥夺了自己现实的个人生活,却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
[69]马克思还深刻分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追问了市民社会中的人和国家中的公民的分裂状况。
他说:“如果在考察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时把人存在的这些社会形式看做人本质的实现,看做人本质的客观化,那么家庭等等就是主体内部所固有的质。
人永远是这一社会组织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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