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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概念及其特征(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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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所出具的拘留证,为逮捕犯罪嫌疑人出具的逮捕证,一经出示,即产生法律效力,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抗拒,否则执行公务者就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强制执行。

另外,法律文书的强制力也有强弱之分。

如人民法院的传票,本身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注意事项中明确规定“被传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但诉讼活动中,由于某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常常发生拒不到庭或不按时到庭的情况。

这一现象说明它的强制力是有限的,但法律对此并非无能为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传票中载明的该项内容还是具有法律保障力的。

和传票相比,拘传票的强制力则显强烈,其注意事项中规定的“被拘传人如抗拒拘传或脱逃得强制拘传”

(五)文书的综合性

虽然法律文书是依据案件事实,适用各部门法,严格按照文书的种类、样式等来制作的,但它作为一种载体,是以法学为主,涉及语言文字学、逻辑学和档案学等多学科综合运用的实用法律学科。

换言之,法律文书作为一门学问,作为一个学科,是以实用法学为核心、灵魂,它是一门司法实务学,并非单纯的部门法学,更非文学、语言文字学、逻辑学、档案学等学科的分支学科。

[8]

[1]宁致远:《新编中国法律文书范本——写法、格式与范例》,1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刘永章:《新编诉讼文书学习与应用》,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田荔枝:《司法文书教程》,2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

[4]马宏俊:《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田荔枝:《司法文书教程》,2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

[6]盛永彬、徐涛:《法律文书》,3页,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6。

[7]田荔枝:《司法文书教程》,2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

[8]熊先觉:《中国司法文书学》,4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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