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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确定法律文书主旨对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其质量的提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3]所谓正确,就是要求法律文书的主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文书的主旨是客观存在的,是从经过调查复核的确凿的案情事实材料中提炼、概括出来的,又是以法律为标准、为尺度确立和体现的,既没有超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含义范围,也没有错用虚用法律条文。
制作者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文书主旨能否正确确立。
这就要求文书制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自己,具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同时还应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法律知识,练就过硬的办案本领,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制作法律文书主旨的正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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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鲜明
所谓鲜明,是指文书中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分明、一目了然。
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文书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做到态度明朗,观点鲜明,绝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诸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界限的区分;民事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双方是与非的分辨,责任大小的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判定所表达出来的基本观点都应一清二楚、不生歧义。
(三)集中
所谓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阐明一个基本观点,只能说明一个基本问题。
[5]只有主旨集中突出,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其功效。
一篇文书不可有多个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作。
更不能文书无主旨,东拉西扯,漫无边际,几个中心如果齐头并进,只能使文书枝蔓丛生,凌乱破碎,读后一片茫然。
我国的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而种类繁多、功用各异的法律文书,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原则是根本。
另外,对于内容较多的文书,划分多级主旨也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1]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1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宋健:《新编司法文书学》,2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2版,1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宋健:《新编司法文书学》,2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同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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