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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法强调在一人多次犯一罪、一人多次犯多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中突出主要犯罪事实。
叙述案情打破自然顺序,先详写主要犯罪事实,再略写次罪的事实。
(六)先总后分法
此法适用于案件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即先总括叙述多名被告人所犯的一种或多种共同犯罪的罪行事实,然后再按主犯、从犯的顺序,逐次分别叙述每一被告人各自所犯罪行。
(七)纵横交错法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对民事、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
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交错叙述事物的横断面情况,如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总之,案情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
只有事实叙述清楚准确,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而得出合理合法的处理结论。
法律文书中案情事实叙述的总要求是,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过程、因果联系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要叙述清楚。
此外,还要做到事实要素完备、关键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明确、脉络层次清楚。
二、说理(议论)
说理,就是讲述道理,论说是非曲直。
它是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和逻辑推理表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表达方式。
法律文书中的“理由”
即说理的过程,是法律文书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文书的灵魂。
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认定事实的理由,证明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是确凿无疑的;二是适用法律的理由,证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说理由论点、论据和论证三部分构成。
法律文书的论点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含糊,不可模棱两可,而且不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法制原则。
法律文书的论据是用来说明论点的材料,是论点得以建立的依据,也是论点得以巩固的支柱。
[1]法律文书的论据分为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
事实论据必须典型可靠,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且与法律文书的论点有必然密切的联系。
理论论据要注意引用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能断章取义、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更不能武断地作出法律判断。
论证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是将论点和论据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统一整体的方法。
法律文书论证的方法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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