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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受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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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作用
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时的通用法律文书。
它以报案笔录或者报案人书面材料为基础来填写,既是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明文书,也是公安机关重要的原始材料。
制作受案登记表是接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法律手续,其有利于报案人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
受案登记表也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一)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下文简称《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二)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接受机关首先应当填写《受案登记表》:
(1)110指令、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现的;
(2)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
(3)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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