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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是确定被告对象具体身份的重要内容,样本格式规定: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被告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以及其诉讼代表人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大致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从“姓名”
到“住址”
等一般情况。
1)按规定的项目依次书写,不得随意增减项目,不得随意排列顺序。
2)被告人的姓名。
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
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与犯罪无关其他名字不写。
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
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3)出生日期。
应写公历出生年、月、日,具体出生日期查不清楚的,在制作起诉书时应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写明被告人的年龄。
但是,如果涉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写明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
4)民族。
应写全称,如满族、壮族等。
5)身份证号码。
应准确写出被告人身份证的号码数,以作为确认其身份的依据。
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注明。
6)文化程度。
主要写明所受过的正规教育的程度,不识字的写“文盲”
。
7)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
应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无工作单位的,只写职业名称,从事农业生产者写“务农”
;从事个体经营的写“从事个体经营”
;待业人员写“无职业”
。
8)住址。
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对流窜犯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明的,写其暂住地。
9)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当写明其国籍、护照号码和外国居住地。
二是曾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
1)被告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如果与定罪有关,则需要写明,如果与定罪没有关系,则不写。
叙写行政处罚,应写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等有关情况。
2)被告人受到的刑事处罚,应当写明。
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写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处罚的内容、释放时间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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