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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决定不起诉的,其说理应当在写明基本犯罪事实后,重点叙明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充分释明法律规定的内容,反映出法律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第二种,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需要制作者更加注重对行为人无刑罚必要性的说理。
因此,首先在事实部分,不起诉决定书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特别是我国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免予处罚或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情节。
其次在说理时要将法理与情理相结合进行阐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说理的重点为法理还是情理。
第三种,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在两种情形下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第一种情形对公安(或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的;第二种情形对起诉至法院的公诉案件,因证据不足,不能作有罪认定后撤回起诉的案件。
无论是哪种情形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首先,均应完整表述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撤回起诉等诉讼环节,以表明检察机关在不起诉之前,已经穷尽救济方式。
其次,由于没有可以认定的犯罪事实,在事实部分既可以表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也可以客观表述检察机关认定的部分案件事实。
存疑不起诉的说理,应着重围绕着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进行论证,要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充分性出发,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判断,甄别取舍,结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相关规定,指出案件的现有证据尚不能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起诉条件。
所以,存疑不起诉重点在于“事理”
与“法理”
的结合。
3.要讲究说理的技巧
在纷繁复杂的案件证据之间拨繁见简,必须讲究技巧,以理服人、寓情于理,情理交融;寓法于理,法理并行。
具体来讲,一是要有所侧重。
如存疑不起诉就要着重说明围绕案件存在的问题,突出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论证。
而对绝对不诉、相对不诉则其不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来充分阐明事实理由。
二是要逻辑严密。
说理的过程是查清案件过程和宣讲法律规定的教程,必须要立足事实、依据法律、客观公正。
同时,要想达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的效果,就要有理有据,环环相扣,精心论证,逻辑严密。
三是要语言规范、准确清晰。
要多使用“法言法语”
,不用或少用“方言土语”
;尽量使用“中性”
词,杜绝使用有损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贬义词,不用与案情无关、于说理无助的形容词。
4.要满足格式内容的要求
(1)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按文书中所列项目顺序叙明。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并以被不起诉单位代替不起诉书格式中的“被不起诉人”
。
(2)辩护人基本情况仅包括辩护人姓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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