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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有罪判决分两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
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内容结构
1.首部
首部由标题、案号、公诉机关和诉讼参加人、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组成。
(1)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的法院名称应该与法院的院印文字相一致。
基层人民法院名称的表述有三种情形:一是县或者县级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则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如“××省××县(市)人民法院”
;二是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如“××省××市××区人民法院”
;三是中央直辖市所属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则冠以直辖市名,如“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
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前均应冠以我国的国名。
文书名称即为“刑事判决书”
。
法院名称应置于判决书首页最上方的正中部位,字体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称下一行正中写“刑事判决书”
,字体要比正文大两号,以便醒目。
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虽称“字号大小应严格执行修订样式的规定。
但由于不同微机(软件)对字体的设定不完全统一,因此,可以将文书的字体作适当变通,但务必做到庄重、美观、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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