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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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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在普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民事部分提出答辩所使用的文书被称之为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也可称之为刑事答辩状。
尽管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最高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没有提及附带民事答辩状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此文书的使用比较普遍。
二、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是民事诉讼,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民事被告的答辩权。
答辩权是民事被告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因案件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而发生变化,也不因民事被告的称呼是“被告”
还是“附带民事被告人”
而发生变化。
民事被告有权在民事原告(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简称“原告人”
)提起诉讼后进行答辩,向法庭陈述自己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承担、处理方法等方面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全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附带民事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应该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与民事答辩一样,虽然法律没有要求附带民事答辩人一定要写出书面答辩状,但由于书面法律文书较之口头表达具有更多的实际作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还是应该尽可能写出书面的答辩状。
如果附带民事被告人不能书写的,可以聘请律师代书,或者由诉讼代理人拟稿,当事人签字。
三、范本及内容结构
(一)范本
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的××(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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