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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庭人员署名、书记员署名、日期、用印等与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四、范文鉴赏
××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长中民终字第141号
原告(被上诉人)远大空调有限公司(简称远大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远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甲,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省××市天星物资经销公司(简称天星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甲,经理。
原告诉称,1995年6月30日,远大公司与天星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为1394030元的中央空调直燃机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995年10月中旬;交货地点为长沙(供方厂内);合同签订后10日内需方天星公司(被告)应向供方远大公司支付合同总额之30%作为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预付货款40万元。
原告按合同将产品生产好后,被告拒不提货。
原告多次催促无效,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支付延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系重复立案,××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应将案件依法移送先立案的××省××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是:远大公司与天星公司购销“直燃机”
合同纠纷一案,××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已于1998年11月17日立案审理。
××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先立案审理,而长沙县人民法院却于××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近一个月后,又以同一个案由重复立案,有悖于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应裁定将本案移送给××省××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受理。
××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6月3日,××天利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与××天星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天利公司委托天星公司代购中央空调直燃机一台,代购义务全部完成后,由甲方(天利公司)一次性付清乙方(天星公司)劳务费4万元。
合同签订后,天星公司于同年6月30日以自己的名义与远大公司签订了购销中央空调直燃机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在供方(远大公司)厂内;交货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结算期限自合同签订后10日内需方(天星公司)向供方(远大公司)支付合同总额之30%作为预付款,余款提货前一次付清。
合同签订后,天星公司于7月17日将40万元货款汇入远大公司账上;远大公司按合同规定按时生产了产品,并于同年10月5日通知天星公司带余款前来提货。
天星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货,原告遂诉至法院。
另查,天星公司于1998年10月4日因与远大公司销购合同纠纷一案向××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因远大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天星公司申请撤诉,××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6日准许其撤诉,并将准许天星公司撤诉的情况书面告知远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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