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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莫卫国、莫蒙
二○○八年十月九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
五、注意事项
(1)行政起诉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叙写。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不得起诉。
提起诉讼以及诉状的递交必须按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进行。
依法需要先经行政机关复议的,必须先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提起诉讼。
起诉必须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若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则不应制作行政起诉状。
(3)行政起诉状的文书格式、内容要求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只是制作时更应注意:①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论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性与违法性;②写明原告一方引起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③写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经过和内容;④写明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改变的具体内容等。
(4)行政起诉状的制作和提交时间必须在法定的起诉时间内,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
另外,行政诉讼的焦点是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在制作行政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时,应着力分析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制作的方法以驳论为主。
六、习作点评
行政起诉状
原告【1】刘玲,女,1964年3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安垣教育学院附属小学教师,住××省安垣市教育学院教师宿舍12栋3单元408室。
被告【2】××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
地址【3】:××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区襄阳路125号;电话:0351-57631110
法定代表人【4】蔡华,××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局长,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省安垣市公安局阳虹分局家属小区2栋28号楼4单元307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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