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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事项。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列项和基本情况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相同。
(3)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也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因此,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2.正文
(1)事实。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①上诉争议的内容。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内容。
叙述要概括、简练,抓住争议焦点,防止照抄原审判决书、上诉状和答辩状,但又要不失原意。
②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来写。
如果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上诉人亦无异议的,就只需简要地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即可;如果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则应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重点叙述,表明是否确认;如果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的,则应具体叙述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证据,予以澄清。
(2)理由。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也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①维持重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应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予以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
②二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应分别引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其中,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除先引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外,还应同时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
(3)判决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判时,应当撤销、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3.尾部
尾部的内容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不同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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