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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章为横排式,长4.5厘米,宽2厘米,必须使用蓝色印油。
另外,承办公证员处不要添加其他职称和职务,如“高级公证员”
等。
(2)写明公证日期。
一般来说,公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
但不需要审核人审核的,应依照司法部于2006年5月10日修订,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
三、注意事项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立遗嘱必须与其能力相适应,并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
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从立遗嘱人提出申请、设立遗嘱到制作出公证文书之前,如果立遗嘱人死亡,该遗嘱不具有公证遗嘱的效力。
但是,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有两个人在场,即使立遗嘱人在公证证明批准之前死亡,该遗嘱也可以自书或代书遗嘱的形式发生法律效力。
(5)公证机关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公证机关也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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