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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文
写明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正文部分应写明仲裁协议的具体内容。
仲裁协议书的内容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就决定争议能否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关系到仲裁机构的管辖权。
为了保证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全面、完整,清楚地表明申请人的仲裁意愿。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各方申请人在订立合同或者签订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时,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的共同而明确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也就是说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必须是肯定的,不允许含糊;同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单一指向,不能既指向仲裁又指向诉讼。
(2)仲裁事项,即申请人提请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
仲裁事项决定申请人提起仲裁的争议以及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范围。
要求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要广泛、明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人约定的有权解决争议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该名称必须正确。
同时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确定、唯一。
3.尾部
由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写明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三、注意事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要素是仲裁协议书的必备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将导致仲裁协议书不能成立。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明确、具体。
不能写诸如“北京的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
(2)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在仲裁协议书中约定其他内容,如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择方式等。
(3)仲裁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否则仲裁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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