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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甲,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原××省公路局×××工人。
住本局职工宿舍。
2007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因与钱甲共同盗窃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07年11月8日作出的(2007)×刑初字第113号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的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叙述如下。
第一,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从盗窃的连续时间看,上诉人参与盗窃只不过3个月,属于一时失足,并非屡教不改;从作案的次数看,总共只盗窃4次,其中有一次还只窃得冰砖6块,价值不过1.08元;从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数字看,总计不过人民币1000元左右。
虽然属于“数额较大”
,但相对说来,在这个“数额较大”
的范围内,还没有达到中等数额,而只是属于低档的;从退赃情况看,已退回410余元,电子计算器1个,退赃数额接近一半;从认罪态度看,上诉人从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时起,到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检察机关起诉,到原审法院的开庭审理,一直都是全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认罪伏法,坚定了痛改前非之念。
由此可见,上诉人盗窃时间不长,作案次数不多,盗得赃款赃物数额不大,积极退赃,坦白交代彻底,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
而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对上诉人在法定刑罚中,运用了最重的刑罚;在最重刑罚中的量刑幅度上又取其中线以上的标准定刑。
上诉人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没有全面考虑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与《刑法》第五条的规定精神不符。
第二,原判对本案两被告的论罪量刑轻重倒置。
原审在判决时,对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不作任何分析论证,不说明任何理由,就把上诉人列为第一被告人,从重处罚,把钱××列为第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不仅不能令上诉人信服,简直有点令上诉人费解了。
事实上,上诉人与钱××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上,钱××比上诉人更为重要;结合钱××其他方面的情况来看,钱××的罪行,比上诉人更严重。
具体的理由有以下几点(略)。
综上所述,上诉人罪行、手段和情节尚非严重,与同案被告人钱××相比,罪行较钱××为轻。
为此,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审对上诉人的判决部分,改判比钱××更轻一些的处刑,并且据我国刑法规定,给予被告缓刑,以示公正!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甲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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