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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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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判文书概述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为了使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律文书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正式出台了统一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1993年元月开始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试行。
此后,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又对《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进行了补充,陆续印发了许多民事、行政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新样式。
如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为国家赔偿案件确定了包括赔偿申请书、赔偿决定书、司法建议书以及通知书和笔录等在内的22种文书样式。
为了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3年1月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共计文书样式31种。
2003年3月,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又发布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共9类87种。
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为了配合该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颁布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其中新的文书样式就有16种。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成功经验,正在着手修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二、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
近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开展了民事审判文书的评比活动[1],大力推进民事审判文书改革,努力提高民事审判文书写作质量,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文书制作有了长足的进步,民事审判文书内容更完整,文字更规范,样式更能符合新类型案件的需要。
不过,从各地法院反映与调研的情况看,1992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样式中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例如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法院的工作情况,职权主义色彩浓厚,不能全面反映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同时抹杀了实际案件千差万别的个性,没有考虑到不同诉讼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繁简不分,不易推行,并因此出现了许多格式正确但却让人读不懂的判决书。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首部要素不充分,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法院审判工作情况。
目前,民事判决书样式首部中包含的内容有标题、案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但当事人起诉时间、法院送达起诉状时间、开庭时间、超审限时间等大都未作要求,而且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却不交代法定事由。
民事判决书首部要素不充分,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样不仅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使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另外,公开审判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首部要素过于简单地表述,不能充分体现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第二,叙述事实部分时没有突出当事人主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浓厚,而且未能全面反映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该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设计民事判决书样式时,总的要求是“文句要简练,内容要概括”
[2],因此,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变更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
部分充其量只能概括双方的诉讼请求和争执焦点,对双方就争执焦点所进行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等实质性问题无法反映。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部分,一般用“经审理查明”
来表述,这样的表述方式一方面没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反映了法院依职权来处理当事人争执焦点。
第三,理由部分只要求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强调对证据的论证和辩驳、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而且还省略了法官作出判断的思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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