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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禁止的权力,实质上是道德论者拓展道德的疆域,以道德压制人性、诋毁生命的惯用手法。
因此,为了培养具有独立价值的“有格之人”
,必须防止道德教育过程中的禁令滥用行为。
2.不要根据某种道德跟人讲话
通过道德教育逐步缩小道德王国疆域,还应注意在道德教育过程中尽量不要依据某种道德跟人讲话。
尼采认为,根本不存在基督教所讲的那种永恒的、一成不变的道德,根本就不没有康德所谓的“自在的道德性”
或“理想的人”
。
因此,他反对道德教育者依据某种道德来教育和规范受教育者,反对这种试图使人变得“更善”
的道德教育。
与之相反,为了逐步缩小道德的领域,他主张道德教育首先要使人明白,“灵魂的伟大性质丝毫不具有任何浪漫主义的东西。
而且很遗憾,甚至也毫无可爱之处!”
[[德]尼采.权力意志[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567.]其次,要通过一种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严格的风纪训练,创造一种必需有强壮的人的状态,这种人本身将需要并因而将拥有一种使人变得更强壮的道德。
这种道德就是超越善恶的道德,或者说是善恶之彼岸的道德。
3.不应当用惩罚来表示轻蔑
尼采将惩罚概念归结为对起义的镇压,是社会针对被镇压者采取的一种安全措施。
他反对人们用惩罚来表示轻蔑,因为罪犯也是一个人,而且是一个有勇气的人,是一个敢于拿自己的生命、荣誉、自由冒险的人。
因此,应该给他们以应有的尊重。
同样,他也反对人们把惩罚看作一种赎罪或者清算,因为罪与罚之间不存在什么交换关系。
他认为,惩罚并不净化什么,因为犯罪并没有弄脏什么。
尼采对于惩罚的态度是与他关于犯罪和罪犯的认识相关的。
在他看来,犯罪乃是一种反抗社会制度的起义,罪犯则是反对整个社会制度的起义者。
犯罪归于以下概念:“反抗社会制度的起义”
。
人们并不“惩罚”
一个起义者:人们压迫他。
一个起义者可能是一个可怜可鄙的人:就本身而言,一种起义是无可蔑视的——而且,就我们的社会种类来说,起义本来还不至于贬低一个人的价值。
在某些情形下,人们或者得尊重这样一个起义者,因为他们感受到我们社会中某些必须用战争来对付的东西:这时候,他把我们从瞌睡中唤醒。
[[德]尼采.权力意志[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549.]
基于上述观点,尼采警告人们不要根据个别行为来看待一个人的价值,不应该用惩罚来轻蔑和鄙视罪犯,不应该封死罪犯与社会和解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罪犯隶属于罪犯种族,那么人们就应当在他有敌对行为之前就对他作战,将他彻底制服。
尼采还提醒人们不应当把罪犯的恶劣举止算作他的缺陷,更不应当把他低下的智力状态算作他的缺陷。
罪犯之所以犯罪往往是由他所不能自觉意识到的反叛本能、失势的积恨引发的,然而,即便是罪犯本人也往往会误读他的犯罪动机,并因受到恐惧和失败的压力而诽谤和蔑视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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