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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族 制01(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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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居之时,固有其紧密的组织;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结,此即所谓宗法。

宗法和古代的社会组织,有极大的关系。

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个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后)。

(二)始祖的嫡长子,为大宗宗子。

自此以后,嫡长子代代承袭,为大宗宗子。

凡始祖的后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

穷困的却亦可以受他的救济。

大宗宗子和族人的关系,是不论亲疏远近,永远如此的,是谓大宗“百世不迁”

(三)始祖之众子(嫡长子以外之子),皆别为小宗宗子。

其嫡长子为继祢小宗。

继祢小宗的嫡长子为继祖小宗。

继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曾祖小宗。

继曾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高祖小宗。

继祢小宗,亲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济)。

继祖小宗,从兄弟宗事他。

继曾祖小宗,再从兄弟宗事他。

继高祖小宗,三从兄弟宗事他。

至四从兄弟,则与继六世祖之小宗宗子,亲尽无服,不再宗事他。

是为小宗“五世则迁”

(以一人之身论,当宗事与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

故曰:“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

(四)如此,则或有无宗可归的人。

但大宗宗子,还是要管理他、救济他的。

而同出于一始祖之人,设或殇与无后,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

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则活人的治理、救济,死人的祭祀问题,都解决了。

所以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

大宗宗子无后,族人都当绝后以后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见于《礼记·大传》的。

《大传》所说大宗的始祖,是国君的众子。

因为古者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谓不敢立其庙而祭之。

其实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

所以诸侯和天子,大夫和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国君的众子,要别立一宗。

郑《注》又推而广之,及于始适异国的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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