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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阶级(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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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种族之间,则其矛盾,倒是较浅的。

近代的人,还有一种缪见,以为种族是一个很大的界限,同种间的斗争,只是一时的现象,事过之后,关系总要比较亲切些。

殊不知为人类和亲的障碍的,乃是民族而非种族。

种族的同异在体质上,民族的同异在文化上。

体质上的同异,有形状可见,文化上的同异,无迹象可求。

在寻常人想起来,总以为种族的同异,更难泯灭,这就是流俗之见,需要学术矫正之处。

从古以来,和我们体质相异的人,如西域深目高鼻之民,南方卷发黑身之族,为什么彼我之间,没有造成严重的阶级呢?总而言之:社会的组织,未能尽善,则集团与集团之间,利害不能无冲突。

“利惟近者为可争,害惟近者为尤切”

,这是事实。

至于体质异而利害无冲突,倒不会有什么剧烈的斗争的。

这是古今中外的历史,都有很明白的证据的。

所以把种族看做严重的问题,只是一个俗见。

近代有一种贱民。

其起源,或因民族的异同,或因政治上的措置,或则社会上积习相沿,骤难改易。

遂至造成一种特别阶级。

这在清朝时,法律上都曾予以解放。

如雍正元年,于山、陕的乐户,绍兴的惰民;五年于徽州的伴档,宁国的世仆;八年于常熟、昭文的丐户;都令其解放同于平民。

乾隆三十六年,又命广东的蜑户,浙江的九姓渔户,及各省有似此者,均查照雍正元年成案办理。

这自然是一件好事情。

但社会上的歧视,往往非政治之力所能转移。

所以此等阶级,现在仍未能完全消灭。

这是有待于视压迫为耻辱的人,继续努力的了。

阶级制度,在古昔是多少为法律所维持的。

及文化进步,觉得人视人为不平等,不合于理,此等法律,遂逐渐取消。

然社会上的区别,则不能骤泯。

社会阶级的区别,显而易见的,是生活的不同。

有形的如宫室、衣服等,无形的如语言、举动等。

其间的界限,为社会所公认。

彼此交际之间,上层阶级,会自视为优越,而对方亦承认其优越;下层阶级,会被认为低微,而其人亦自视为低微。

此等阶级的区别,全由习惯相沿。

而人之养成其某阶级的气质,则由于教育;广义的。

维持其某阶级的地位,则由于职业。

旧时社会所视为最高阶级的,乃读书做官的人,即所谓士。

此种人,其物质的享受,亦无以逾于农、工、商。

但所得的荣誉要多些。

所以农、工、商还多希望改而为士,而士亦不肯轻弃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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