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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汉文帝废除肉刑至此,共历七百五十余年。
一种制度的进化,可谓不易了。
刑法的改良,起于清末的改订旧律。
其时改笞杖为罚金,以工作代徒流。
后来定《新刑律》,才分主刑为死刑、用绞,于狱中行之。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
从刑为没收、褫夺公权两种。
审判机关,自古即与行政不分。
此即《周官·地官》所谓“地治者”
。
但属于秋官的官,如乡士、掌国中。
遂士、掌四郊。
县士、掌野。
方士掌都家。
等,亦皆以掌狱讼为职。
地官、秋官,本当有行政官与军法审判之别,读前文可明,但到后来,这两者的区别,就渐渐地泯灭了。
欧洲以司法独立为恤刑之法,中国则以(一)缩小下级官吏定罪的权限,如(二)增加审级,为恤刑之法。
汉代太守便得专杀,然至近代,则府、厅、州、县,只能决徒以下的罪,流刑必须由按察司亲审,死刑要待御笔勾决了。
行政、司法机关既不分,则行政官吏等级的增加,即为司法上审级的增加。
而历代于固有的地方官吏以外,又多临时派官清理刑狱。
越诉虽有制限,上诉是习惯上得直达皇帝为止的,即所谓叩阍。
宋代初命转运使派官提点刑狱,后独立为一司,明朝继之,设按察司,与布政使并立,而监司之官,始有专司刑狱的。
然及清代,其上级的督抚,亦都可受理上诉。
自此以上,方为京控。
刑部、都察院、提督,均可受理。
临时派官复审,明代尤多。
其后朝审、秋审,遂沿为定制。
清代秋审是由督抚会同两司举行的。
决定后由刑部汇奏,再命三法司见下。
复审,然后御笔勾决,死刑乃得执行。
在内的则由六部、大理寺、通政司、都察院会审,谓之朝审。
此等办法,固得慎重刑狱之意。
然审级太多,则事不易决。
又路途遥远,加以旷日持久,人证物证,不易调齐,或且至于湮灭,审判仍未必公平,而人民反因狱事拖延受累。
所以此等恤刑之法,亦是有利有弊的。
司法虽不独立,然除特设的司法官吏而外,干涉审判之官,亦应以治民之官为限。
如此,(一)系统方不紊乱;(二)亦且各种官吏,对于审判,未必内行,令其干涉,不免无益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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