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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时,将官授的名“口分田”
,私有的名“世业田”
,世业田以二十亩为限。
多的,可以出卖,而不得卖其应有之数;不足的可以买进,亦不得超过定限。
田多,足以计口分授的谓之“宽乡”
;不够的谓之“狭乡”
。
狭乡受田,较宽乡减半。
肯从狭乡迁到宽乡,是有补助的(许其卖口分田,就是以卖价补助其迁移费的意思)。
其取于人民的:则农田所出的谷物谓之“租”
,为公家服役谓之“庸”
,随其地之所产出丝、麻及其织品谓之“调”
。
这就是有名的租庸调法。
此法的用意,诚然很好,但不易严密执行;后来,官吏管理逐渐懈弛,加以豪强的兼并,天灾兵乱的相继,到唐朝中叶,册籍既坏,人民多逃亡,租庸调旧制,遂不能行。
德宗时,杨炎为宰相,以公元七八〇年改行两税法。
凡人民,只就现居其地的立为簿籍,不问年纪大小,但以贫富定纳税的多少,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两税法从那时行起,上下称便,历五代而至宋明,颇能继租庸调之废而适应需要。
立意虽佳,方法未善
统观三法(晋朝的户调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调法),立法之意,是不夺其私有之田,无田者则由官给,希冀减少反抗,以渐平均地权,其立法之意诚甚善。
然其实行至何程度,则殊可疑。
即使实行了,而人总是有缓急的,缓急的时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产制度之下,谁肯白借给你来?救济的事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普遍的。
于是不得不有抵卖之品。
而贫民是除田地之外,无物可以抵卖的。
如此,地权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难维持永久。
何况并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所以此等平均地权的方法,不论事实,在理论上已是很难收效的了。
中国历代,社会上的思想,都是主张均贫富的,然其宗旨虽善,而其所主张的方法,则有未善。
这因历代学者,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而对于现实的观察太浅之故。
在中国,思想界的权威,无疑是儒家。
儒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认识本不如法家的深刻,所以只主张平均地权,而忽略了资本的作用。
(《吕著中国通史》上册,第96、97、101页)
隋唐的学术
从魏晋以后,讲经学的人,渐渐流于繁琐。
只注意于一事一物的考证,而于大义反非所问。
南北朝以后尤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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