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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安禄山一反,竟无从抵御了。
(《白话本国史》第二册,第48、49页)
隋唐的法律
中国的法律,是定于晋、唐两朝的;刑法则定于隋朝。
秦朝所用的法律,是战国时魏国宰相李悝所编的《法经》,共只六章(李悝所作《法经》,共六篇:曰《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及《具法》是),不够应用,汉时乃逐渐增加。
专制时代,命令是和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成案则当时名为“比”
;亦可引用,条文既已繁多,编纂又极错乱,奸吏遂得上下其手。
汉时屡有编纂之议,始终未能成功。
晋初,才编成一部有条理的《晋律》,此法历代相沿,《唐律》也是以《晋律》为本的。
唐以后编纂法律的,有金、明、清三朝,都以《唐律》为本,《清律》又沿袭《明律》。
所以中国从采用西洋法律以前,历代的法律,可以说根本上是相同的。
至于刑法:则古代本称“伤及身体”
为刑,和“死”
为对称。
因为死亦是伤害身体的,所以又称死为“大刑”
。
拘禁及罚作等,皆不称为刑。
儒家说:古代风俗淳朴,用不着刑罚,只要有一种办法,叫犯罪的人,觉得羞耻就够了。
如犯死罪的人,叫他穿一件无领的衣裳就是。
这种办法,儒家称为“象刑”
,因又称伤及身体的为“肉刑”
。
汉文帝曾把肉刑废掉,死刑之外,只留髡、笞两种。
然笞法实际多至死亡,“髡法则又仅剔其毛发”
,不足以资惩创,所以刑罚轻重,很难得其平(此说根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序》)。
周、齐时,徒、流之法,才渐次兴起。
到隋时,乃定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各分等级,从此以后,也就历代相沿了。
隋唐的赋税
当两汉时代,儒家鉴于地权的不平均,也有想恢复井田的,也有想限民名田的,已见本书第十四章。
后来此两法都没有能实行,乃又有一种议论,说井田之制,宜于大乱之后,人口减少,土田无主时推行。
晋武帝平吴之后,乃定一种户调式。
因男女、老幼,以定授田的多少。
户调式定后,国内不久就乱了,究竟推行至如何程度,现已无从稽考。
北魏孝文帝定均田令,授田之法,也和晋朝相同,又举出露田和桑田的区别。
露田是受之于官,也要还给官的,桑田则许其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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