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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组织法》,系十七年制定。
五院的组织,逐渐告成。
二十年,又制定《训政时期约法》。
依《建国大纲》所定的程序,是要县的自治完成,省的宪政才开始,全国中有过半数的省,开始自治时,才得召集国民大会,议决宪法选举政府。
然近年亦有主张提早召集国民大会的。
二十四年,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国民大会,尽二十五年年内召集。”
旋经第五届第一次中央全体委员会议决:“《宪法草案》,于是年五月五日公布,国民大会,于十一月十二日开会。”
《建国大纲》中的自治制度
中国的自治制度,看似颓废,其实人民自治的能力,是最强的。
不论什么事情,总是自己解决,倚赖官府的地方很少。
这实在是社会改进唯一的道路。
孙中山先生有鉴于此,所以也定以自治制度为政治的基础。
《建国大纲》,本以县为自治单位。
现行的制度:县以下分区,区以下分乡、镇,乡镇以下为闾、邻。
(乡指村庄,镇指街市,大略在百户以上,不得超过千户。
邻五家,闾二十五家)乡镇和区,各设公所,其长,均以人民自选为原则(未实行自治前,区长得由民政厅就考试合格人员中委任。
乡、镇长由人民加倍选出,县长择一委任);闾、邻长则纯由民选。
一县自治完成时,人民即得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选举县长。
一省的县都自治时,在该省即为宪政开始,省长亦由民选。
全国有过半数的省开始宪政时,就要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选举政府,由国民政府将治权交还。
(《初中标准教本 本国史》第四册,第99—100页)
条约的改订
废除不平等条约,为国民党重要的政纲。
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即发出此项宣言。
十七年,又照会各国,拟定改订的办法三条(旧约期满的,当然废除重订。
未满期的,以相当手续,解除重订。
已满期而未订新约的,另定临时办法)。
嗣后改订的,已有许多国。
至于公约,我国参加的亦很多,尤以十七年所签订的《非战公约》为重要。
此约初发起于美、法二国间,后来扩大之而及于全世界,约中订明各缔约国所起纠纷,不问其原因及性质如何,概不得用和平以外的方法解决,批准的共有五十余国,日本亦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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