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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是怕“使民恣肆冗杂,构非成祸,身堕刑宪,将不得其死者多矣”
。
一句话,复杂得很,危险的很。
接着朱元璋又提出辨验丁引的诰词:“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
市村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相符而无异。
然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为,虽然业兴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赍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
良民察焉。”
验商引物:“今后无物引老者(引老是引已过期者),虽引未老,无物可鬵,终日支吾者,坊厢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
设若见此不拿,为他人所获,所安(住)之处,本家邻里罪如上。”
凡是良民,都要自动辨验生人的引目,要注意引和人相符,和货相符,如有问题,要立刻擒拿赴官,否则,要处连坐之罪。
这样一来,就构成了一个全体四民的天罗地网,人人都是侦察调查的对象,“逸夫”
就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皇基也就永固了。
根据这原则制定的法律,《弘治会典》一一三:“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
凡军民无文引,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有藏匿寺观者,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
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
又“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捉督”
。
《明律·兵律》:“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
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
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绞。
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
法意和《唐律》相同,但把军民的活动范围,限于百里之内,也就是把人民的生活圈禁在生长的土地上,法律造成了无形的百里宽广的监狱,则又比汉唐严酷的多。
这制度就许多史料看来,在明代是被严格执行的。
如《大续编》第二十二《粮长瞿仲亮害民》:“上海县粮长瞿仲亮拘收纳户各人路引,刁蹬不放回家。”
由这例子,可见纳粮户没有路引,是不能回家的。
如《明太祖实录》八十三:“洪武六年(1373)六月癸卯,常州府吕城巡检司盘获民无路引者,送法司论罪。
问之,其人以祖母病笃,远出求医,急,故无验。
上闻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释之。”
这一例子又说明了请引要用相当时间。
如祝允明《前闻记》:“洪武中,朝旨开燕脂河,大起工役,先曾祖焕文与焉。
时役者多死,先曾祖独生全。
工满将辞归,偶失去路引,分该死。”
替政府服役也要路引,失路引且有死罪。
《明英宗实录》四十四:“正统三年(1438)七月甲申,湖广襄阳府宜城县知县廖仕奏: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因见地广,遂留恋不归,甚至娶妻生子,结党为非,宜加禁防。
事下行在户部,以为宜督责归家,其有愿占籍于所寓以供租赋者听,从之。”
陆楫《蒹葭堂杂著》:“宗人有欲商贾四方以自给者,听从有司关给路引以行,回籍之日,付本府长史司验引发落,有司附册填注,以凭抚案刷卷类查。”
前一例是普通商贾,后一例则是皇家商人了。
陆容《菽园杂记》十:“成化末年(1478)京师多盗,兵部尚书余公议欲大索京城内外居民,乃差科道部属等官五十员,分投街巷,望门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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