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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未更事者,凡遇寄居无引者悉以为盗,送系兵马司。”
大索即大检查户口,也可译为户口普查。
寄居无引者都被捕送官,则可见在原则上,当时的外籍侨寓人也必须有引了。
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二十万里寻亲记:“万历乙亥(1575)云南大理府太和县人赵重华请路邮于郡太守以出,从丹阳过毗陵,被盗撄其资去,所遗者独胸囊路邮耳。”
又卷十二:“陈淡,江都人,尝按云南,遣人诣其家文书匣检阅,有江西贩客路引。”
张居正《张文忠公集·书牍十二·答台长陈楚石》:“巡检官职虽卑,关系甚重,此官若得其职,则诘盗查奸,功居地方有司之半,非浅鲜也。
况近奉旨清查路引,严关隘,则此官尤当加意者,亟宜题请修复。”
从这三个例子看来,一直到十六世纪后期,路引制度还是明朝政府所奉行的控制人民的统治术,张居正做宰相时,甚至还着实整顿了一下。
明代的引也像汉代一样,是要付钱买的,《大诰》第二十一《勾取逃军》:“兵部勾取逃军,其布政司府州县贪图贿赂,不将正犯解官,往往拿解同姓名者……父母妻子悲啼送礼……有司刁蹬,不与引行。
既而买引,沿途追赶。”
得引不容易,管引的官也有拿卖引生利的,《大诰续编》第三十八《匿奸卖引》:“南城兵马指挥赵兴胜,警巡坊厢,路引之弊脏多,凡出军民引一张,重者(钞)一锭,中者四贯,下者三贯,并无一贯两贯引一张者。
其引纸皆系给引之人自备。
兴胜却乃具文关支,三年间一十五万有奇,已往七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纸札,其钞已盈万计。”
因为有引便可保证行旅的安全,关津的查诘,因之就发生了空引(空白路引)的问题,不能不用严刑取缔。
《大诰三编》第五《空引偷军》:“所在官民,凡有赴京者,往往水陆赴京,人皆身藏空引,及其至京,临归也,非盗逃军而回,即引逃囚而去。
此弊甚有年矣。
今后所在有司,敢有出空引者、受者皆枭,令籍没其家。
关津隘口及京城各门盘获空引者赏钞十锭,赍引者罪如前,拿有司同罪。”
唯一例外,不需路引的是到京都去告密的地主豪绅,《大诰》第四十六《文引》:“凡布政司府州县耆民人等赴京而奏事务者,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所在关津把隘关去处,问知而奏,即时放行,毋得阻当。
阻者,论如邀截实封律。”
除了大量的军队镇压,除了层层的官僚统治,除了大规模的屠杀,除了锦衣卫和东、西厂的特务恐怖,明代还应用自古以来从传到过所这一套制度,把它发展,严密地组织。
以人民为假想敌,强迫人民互知(互相侦察)举发,没有一丝漏洞,构成了窒杀人民、囚禁人民的天罗地网,来维持朱家万世一系专制独裁昏**残暴的统治,这就是明代的路引制度。
有了这一套制度,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安心地叫户部榜谕两浙江西之民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
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
能分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为仁孝忠义之民,刑罚何由及哉!
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
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
今将喻尔等,宜速改过迁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
人民出粮出丁是本分,不出,不但国法不容,连天道也不容。
至于为什么要出粮出丁,出了能得什么好处,明太祖和他的子孙不但没有说过,连想也从来没有想到过。
三十六年十二月于清华园
(原载《中国建设》五卷四期,1948年1月。
发表时篇名是《传·过所·路引的历史——历史上的国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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