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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别项反证,何必“考异”
?且既认险诐者多,何由决其未必纳赂?又宝历元年,李绛请除昭义帅,李逢吉、王守澄不用其谋,《考异》云:“《实录》,从谏以金币赂当权者;《旧·从谏传》曰:李逢吉、王守澄受其赂,曲为奏请;事有无难明,今不取。”
抛弃旧有书证而欲以空言洗刷,其为存心袒护,肺肝如见。
《通鉴》所书贿赂公行事件,计亦不少,除破案外,谁复证之?是皆可以“查无实据”
抹去矣,此条不啻打自己的嘴巴。
43.敬宗即位年之九月,诏浙西织绫一千匹,德裕拒不奉诏,其事遂罢;(《旧书》一七上)比之牛党李汉谏沈香亭子,其有益于人民者更多,两件事发生在同月,而《通鉴》二四三竟采彼遗此,谓非有偏牛之见,直无可解说。
44.《唐史论断》下云:“宣宗久不得位,又不为武宗所礼,旧怨已深,德裕是用事大臣,自不容矣。”
又《玉谿生年谱会笺》三云:“案卫公之贬,虽由于党人,实则宣宗以尝不见礼于武宗,迁怒及之,恐其不利于己耳。
《贬崖州制》曰:李德裕当会昌之际,极公台之荣,骋谀佞而得君,遂恣横而持政,动多诡异之谋,潜怀僭越之志,计有逾于指鹿,罪实见其欺天。
则当时党人必有以卫公无君之说谗于宣宗者,不然,安得有此言?”
45.湘受赃有据,见《旧·本纪》大中二年覆审之状,状称:“节度使李绅追湘下狱,计赃处死,具狱奏闻。
朝廷疑其冤,差御史崔元藻往扬州按问,据湘虽有取受,罪不至死。”
可见湘受赃是实,出入只数量问题,考《唐律疏议》一一,“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十五匹绞。”
今大中覆判竟未举出湘受财多少以证其罪不至死,显系有意出脱,构成德裕之罪名。
然主判者李绅,最多不过错在失入,更非德裕直接负责也。
涉湘事,《云溪友议》卷一及卷三各有记载,可参看。
46.据《东观奏记》中及前引德裕《妻刘氏志》。
47.《述论稿》又谓,德裕入相,由仇士良派援引;(一二〇页)然崔铉入相,宰相、枢密皆不之知(同上页引),岂武宗用德裕而必藉宦官推荐乎?且会昌三年六月,士良已以被忌恶而退休,四年六月复遭籍没,假使德裕由士良进,宁能丝毫不受影响乎?武宗任德裕五年余,言听计从,必平日对其人已有深刻认识,故能如此契合,断非偶凭宦官推毂,可以获致;陈氏亦唯求驱使史料以凑成其意想中之“系统论”
而已。
48.拙著《伐叛集编证》一一〇—一一一页。
《旧书》一八上又言:“时李德裕先请不迁宪宗庙,为议者沮之,复恐或书其不善之事,故复请改撰《实录》。”
按《会昌一品集》系德裕生时自编,其卷十首载《请为不迁庙状》,是此事德裕并不自讳,且其事发生在武宗朝,与《宪宗实录》无关。
若谓恐书其不善之事,则彼元和末始登朝,事迹甚少,何不并请改修穆、敬、文三朝《实录》?合观两事,可见牛党对德裕之深文周内。
49.《新书纠谬》一谓德裕秉政日尝重修《宪宗实录》,故吉甫美恶皆不实,亦无非吠景之谈。
《旧书》一五九《路隋传》载文宗时诏曰:“其《实录》中所书德宗、顺宗朝禁中事,寻访根柢,盖起谬传,谅非信史,宜令史官详正刊去,其他不要更修。”
陈氏谓“《顺宗实录》中最为宦官所不满者当是述永贞内禅一节”
。
(《元白诗笺证稿》二三六页)吾人可依此推定,《宪宗实录》中为宦官所注意者亦是永贞内禅及宪宗被弑二事,故反对修改,牛党固明悉内幕者,即不能声讨宦官,反借箭以伤德裕,则其作恶比宦官为尤甚。
千年后读史者犹昧昧随声,吾不惜哓哓,非为德裕父子悲,而深慨正义之不得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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