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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刑 法01(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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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因为约法三章四字,给人家用惯了,很有些人误会:这是汉高祖与人民立约三条。

其实据陈群《魏律序》,李悝《法经》的体例,是“集类为篇,结事为章”

的。

每一篇之中,包含着许多章。

“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当以约字断句,法字再一读。

就是说六篇之法,只取三章,其余五篇多,都把它废掉了。

秦时的民不聊生,实由于政治太不安静。

专就法律立论,则由于当时的狱吏,自成一种风气,用法务取严酷。

和法律条文的多少,实在没有关系。

但此理是无从和群众说起的。

约法三章,余悉除去,在群众听起来,自然是欢欣鼓舞的了。

这事不过是一时收买人心之术,无足深论。

其事自亦不能持久。

所以《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萧何就把六篇之法恢复,且增益三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的旁章十八篇,共有二十七篇了。

当时的趋势,是(一)法律内容要扩充,(二)既扩充了,自应依条理系统,加以编纂,使其不至杂乱。

第一步,汉初已这么做了。

武帝时,政治上事务繁多,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律。

于是张汤、赵禹又加增益,律共增至六十篇。

又当时的命令,用甲、乙、丙、丁编次,通称谓之“令甲”

,共有三百余篇。

再加以断事的成案,即当时所谓比,共有九百零六卷。

分量已经太多了,而编纂又极错乱。

“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

引用既难,学者乃为之章句(章句二字,初指一种符号,后遂用以称注释,详见予所撰《章句论》。

商务印书馆本),共有十余家。

于是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任何人不能遍览,奸吏因得上下其手,“所欲活者傅生议,所欲陷者予死比”

所以条理系统地编纂一部法典,实在是当时最紧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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