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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宣帝时,郑昌即创其议。
然终汉世,未能有成。
魏篡汉后,才命陈群等从事于此。
制成新律十八篇,未及颁行而亡。
晋代魏后,又命贾充等复加订定,共为二十篇。
于泰始四年,大赦天下颁行之。
是为《晋律》。
泰始四年,为公元468年。
《晋律》大概是将汉朝的律、令、比等,删除复重,加以去取,依条理系统编纂而成的。
这不过是一个整理之业,但还有一件事可注意的,则儒家的宗旨,在此时必有许多掺入法律之中,而成为条文。
汉人每有援经义以折狱的。
现代的人,都以为奇谈。
其实这不过是广泛的应用习惯。
广义的习惯法,原可包括学说的。
当时儒学盛行,儒家的学说,自然要被应用到法律上去了。
《汉书》《注》引应劭说:董仲舒老病致仕。
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
汉文帝除肉刑诏,所引用的就是《书》说(见下)。
汉武帝亦使吕步舒(董仲舒弟子)治淮南狱。
可见汉时的律、令、比中,掺入儒家学说处决不少。
此等儒家学说,一定较法家为宽仁的。
因为法家偏重伸张国家的权力,儒家则注重保存社会良好的习惯。
章炳麟《太炎文录》里,有《五朝法律索隐》一篇,说《晋律》是极为文明的。
北魏以后,参用鲜卑法,反而改得野蛮了。
如《晋律》,父母杀子同凡论,而北魏以后,都得减轻。
又如走马城市杀人者不得以过失论(依此,则现在马车、摩托,在市上杀人的,都当以故杀论。
因为城市中行人众多,是行车者所预知的,而不特别小心,岂得谓之过失?难者将说:“如此,在城市中将不能行车了。
文明愈进步,事机愈紧急,时间愈宝贵,处处顾及步行的人,将何以趋事赴功呢?”
殊不知事机紧急,只是一个借口。
果有间不容发的事,如军事上的运输,外交上的使命,以及弭乱、救火、急救疾病等事,自可别立为法。
然在今日,撞伤路人之事,由于此等原因者,共有几分之几呢?曾记在公元1921至1926年之间,上海某外人,曾因嫌人力车夫走得慢,下车后不给车资,直向前行。
车夫向其追讨,又被打伤。
经领事判以监禁之罪。
后其人延律师辩护,乃改为罚锾13了事。
问其起衅之由,则不过急欲赴某处宴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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