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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王氏之言是也。
《宋书》言晔不即首款,上复遣问曰:“熙先近在华林门外,宁欲面辩之乎?”
晔辞穷,乃曰:“熙先苟诬引臣,臣当如何?”
熙先闻晔不服,笑谓殿中将军沈邵之曰:“凡诸处分,符檄书疏,皆范晔所造及治定,云何于今,方作如此抵蹋邪?”
上示以墨迹,晔乃具陈本末,曰:“久欲上闻”
云云。
见上。
其夜,上使尚书仆射何尚之视之,问曰:“卿事何得至此?”
晔曰:“君谓是何?”
尚之曰:“卿自应解。”
晔曰:“外人传庾尚书庾炳之。
见憎,计与之无恶。
谋逆之事,闻孔熙先说此,轻其小儿,不以经意,今忽受责,方觉为罪。
君方以道佐世,使天下无冤,弟就死之后,犹望君照此心也。”
夫使符檄书疏,皆出于晔,尚何得喋喋呫呫?观其对何尚之之言,则是逆谋惟闻诸熙先,此外罪状,悉属诬妄矣。
王氏谓《宋书》所据,皆当日锻炼之辞,诚不诬也。
此狱主谋,实惟熙先,熙先非端人,其必欲诬引晔,或正以其不同而怨之,而陷之邪?此亦不能为作《宋书》者咎。
史家行文,不能以己意为事实,亦断不能事事附以己意,加之辨正;据所传旧文书之,而其真伪则待后人自辨,固作史之道应尔;后人误以狱辞为事实,此自后人无识,作史者不任咎也。
惟如《南史》之轻于刊落,则实不免粗疏耳。
《徐湛之传》言:晔等谋逆,湛之始与之同,后发其事,所陈多不实,为晔等款辞所连,乃诣廷尉归罪,上慰遣令归郡。
其后湛之仍见信任。
《何尚之传》言:晔任参机密,尚之察其意趣异常,白大祖:“宜出为广州。
若在内衅成,不得不加以斧钺,屡诛大臣,有亏皇化。”
上曰:“始诛刘湛等,方欲超升后进。
晔事迹未彰,使豫相黜斥,万方将谓卿等不能容才,以我为信受谗说。
但使共知如此,不忧致大变也。”
观此二事,亦可见晔之罪状,必非真实也。
《何尚之传》语,乃事后附会之辞。
尚之或欲出晔,必不能逆亿其有逆谋。
苟逆亿其有逆谋,而文帝以如此之辞拒之,尚之又何以自容邪?
然晔虽未与逆谋,谓非知情不举固不可。
而当日之知情不举者,又何止晔一人?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此义在君主专制之世,固不能谓为非正,而当时之人,乃视犯上作乱,恬不为怪如此,此其君臣相杀之祸,所以史不绝书与?义康一案,《宋书》所载者,颇多义康一面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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