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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见《本纪》。
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
令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隋书·刑法志》。
高祖永定三年,正月,诏临川王蒨省扬、徐二州辞讼。
《本纪》。
此等皆多开审理之途,期尽矜慎之意者也。
此自有合于“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之义。
然审级大多,岁月或致淹久;又错出干与之官,不必皆明法令,甚或生事护前;则亦不免有弊。
《魏书·高崇传》:子道穆,以庄帝时为御史中尉。
上疏曰:“高祖大和之初,置廷尉司直,论刑辟是非。
虽事非古始,交济时要。
窃见御史出使,悉受风闻,虽时获罪人,亦不无枉滥。
何者?守令为政,容有爱憎。
奸猾之徒,恒思报恶。
多有妄造无名,共相诬谤。
御史一经检究,耻于不成。
杖木之下,以虚为实,无罪不能雪者,岂可胜道哉?
如臣鄙见:请依大和故事,还置司直十人。
名隶廷尉,秩以五品,选历官有称,心平性正者为之。
御史若出纠劾,即移廷尉,令知人数。
廷尉遣司直与御史俱发。
所到州郡,分居别馆。
御史检了,移付司直覆问。
事讫与御史俱还。
中尉弹闻,廷尉科按,一如旧式。
若御史司直,纠劾失实,悉依所断狱罪之。
听以所检,迭相纠发。
如二使阿曲,有不尽理,听罪家诣门下通诉,别加按检。”
诏从之,复置司直。
观此,即足知错出干与之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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