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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收声吞衅,然后就戮。
若二千石不能决,乃度廷尉。
神州统外,移之刺史。
刺史有疑,亦归台狱。”
《齐书·武帝纪》:永明三年,七月,诏:“丹阳所领及余二百里内见囚,同集京师。
自此以外,委州郡决断。”
此虑令长之不详而重州郡之责,又虑州郡之不详而重廷尉之权者也。
非官司所能理者,得击登闻鼓上闻,如吉翂是。
《齐书·谢(上艹下瀹)传》:出为吴兴大守。
长城县民卢道优家遭劫,诬同县殷孝悌等四人。
(上艹下瀹)收付县狱考正。
考悌母骆诣登闻诉,称:“孝悌为道优所诽谤,横劾为劫。
一百七十三人连名保征,在所不为申理。”
(上艹下瀹)闻孝悌母诉,乃启建康狱覆。
道优理穷款首,依法斩刑。
有司奏免(上艹下瀹)官。
是其法,确亦有时能申理冤枉也。
人君亲览狱讼,历代皆时有之。
如宋文帝、孝武帝,皆每岁三临讯,见《南史·本纪》元嘉三年、大明元年。
《魏书·孝庄帝纪》:建义元年,诏“自孝昌之季,法令昏泯。
有诉人经公车注不合者,悉集华林东门,朕当亲理冤狱,以申积滞。”
《出帝纪》:永熙二年,五月,诏“诸幽枉未申,事经一周已上,悉集华林,将亲览察。
脱事已经年,有司不到者,听其人名自陈诉。
若事连州郡,由缘淹岁者,亦仰尚书总集以闻。”
虽当造次颠沛之际,仍不忘申理冤滞,即无实效,亦足见告朔饩羊之意也。
梁武帝天监元年,诏于公车府谤木、肺石旁各置一函。
“理有皦然,受困包匦,大政侵小,豪门陵贱,四民已穷,九重莫达,若欲自申,并可投肺石函。”
三年,六月,诏曰:“哲王宰世,每岁卜征。
末代风凋,久旷兹典。
可分将命,巡行州郡。
其有深冤巨害,抑郁无归,听诣使者,依源自列。”
五年,四月,诏“凡犴狱之所,可遣法官、近侍,递录囚徒。
如有枉滞,以时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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