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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峤传》:峤奏军国要务,其七曰:“罪不相及,古之制也。
近者大逆,诚由凶戾。
凶戾之甚,一时权用,今遂施行,非圣朝之令典。
宜如先朝除三族之制。”
则又竟复之矣。
《魏书·高祖纪》:延兴四年,六月,诏:“自今以后,非谋反大逆,干纪外奔,罪止其身。”
《刑罚志》:大和十一年,诏:“前命公卿,论定刑典,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可更议之。”
盖至是始从宽典。
然《北齐书·韦子粲传》:孝武入关,以为南汾州刺史。
神武命将出讨,城陷,子弟俱被获,送晋阳。
蒙放免,以粲为并州刺史。
初子粲兄弟十三人,子侄亲属阖门百口,悉在西魏。
以子粲陷城不能死难,多致诛灭。
归国获存,惟子粲与弟道谐二人而已。
则门房之诛,西魏犹行之也。
《魏书·源贺传》:贺上书曰:“案律,谋反之家,其子孙虽养他族,追还就戮。
其为劫贼应诛者,兄弟子侄在远道、隔关津皆不坐。
窃惟先朝制律之意,以不同谋非绝类之罪,故特垂不死之诏。
若年三十已下,家人首恶,计谋所不及,愚以为可原其命,没入县官。”
高宗纳之。
出养犹追还就戮,可见亲族连坐之酷。
然中国之法,女子出适者,亦不能免于连坐,其酷亦殊不减此也。
曹爽支党之诛,姊妹女子子适人者皆杀,见《晋书·宣帝纪》。
毌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
其族兄(左岂右页),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
诏听离昏。
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大守刘子元妻,亦坐死。
以怀姙系狱。
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
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
言:“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宜改旧科”
,“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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