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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佥以为当。
于是有诏改定律令。
据《晋书·刑法志》及《何曾传》。
潘岳之死,已出之女,亦一时被害,见《岳传》。
《解系传》云:弟结。
孙秀乱关中,结在都坐,议秀罪应诛,秀由是致憾。
及系被害,结亦同戮。
女适裴氏,明日当嫁,而祸起。
裴氏欲认活之。
女曰:“家既若此,我何活为?”
亦坐死。
朝廷遂议革旧制。
女不从坐,由结女始也,则其时既醮之妇,已不从戮,后又并免在室之女矣。
明帝复三族刑,《纪》亦云不及妇人。
游雅之贼陈奇,事见《魏书·儒林传》。
云:有人为谤书,多怨时之言,颇称奇不得志。
雅乃讽在事,云此书言奇不遂,当是奇假人为之。
如依律文,造谤书皆及孥戮。
遂抵奇罪。
以口语而致斯祸,尤前世所未闻矣。
然魏法之酷,实尚不止此。
《魏书·刑罚志》云:“高宗大安四年,始设酒禁。
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讼,或议主政。
帝恶其若此,故一切禁之。
酿、酤、饮皆斩之。
增置内外候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
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疵失。
其所穷治,有司苦加讯测。
而多相诬逮。
辄劾以不敬。
诸司官臧二丈皆斩。”
当时盖酒禁其名,监谤其实,故下文云“显祖即位,除口误,开酒禁”
,以二者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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