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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嘉二十四年,启大祖求复次门。
许之。
所谓次门,盖尚克邀免役之宽典者也。
兵亦役之一,故军户亦为贱辱,别于论兵制时详之。
又刑罚亦因贵贱而异施。
《齐书·竟陵王子良传》:子良启曰:“夫狱讼惟平,画一在制。
虽恩家得罪,必宜申宪,鼎姓诒愆,最合从网。
若罚典惟加贱下,辟书必蠲世族,惧非先王立理之宗。”
此法同而用之有异者也。
《幸臣传》:永明中,敕亲近不得辄有申荐,人士免官,寒人鞭一百。
《魏书·源贺传》:贺子怀,景明二年,征为尚书左仆射。
时有诏以奸吏犯罪,每多逃遁,因眚[2]乃出,并皆释然。
自今已后,犯罪不问轻重,藏窜者悉远流。
若永避不出,兄弟代役。
源奏曰:“守宰犯法,逃走者众。
禄润既优,尚有兹失。
及蒙恩宥,卒然得还。
今独苦此等,恐非均一之法。”
书奏,门下以成式既班驳奏不许。
怀重奏曰:“伏寻条制:勋品已下,罪发逃亡,遇恩不宥,仍流妻子。
虽欲抑绝奸途,匪为通式。
谨案事条:侵官败法,专据流外。
岂九品已上,人皆贞白也?其诸州守宰,职任清流,至有贪浊,事发逃窜,而遇恩免罪。
勋品已下,独乖斯例。
如此,则宽纵上流,法切下吏,育物有差,惠罚不等。”
书奏,世宗纳之。
此等则立法亦有偏颇矣。
车服之殊,古本用以别贵贱。
当时之人,既视士庶等级,判然不同,则其视车服之殊,自亦以为应然之事。
《晋书·良吏传》:王宏,大康中,代刘毅为司隶校尉。
检察士庶,使车服异制。
庶人不得衣紫绛及绮绣锦绩。
《齐书·明帝纪》言帝明审有吏才,持法无所借。
制御亲幸,臣下肃清。
驱使寒人,不得用四幅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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