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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谓改制之始,民乐输将,后乃稍离其本,不过逊顺之辞,实则大和之诏,初未尝行也。
《通典》言梁武帝五铢钱实重四铢三参三黍,其百文重一斤二两,齐文襄五铢钱实重五铢,百文重一斤四两二十铢,较其多寡、重轻,两相符合,而《左氏》定公八年《正义》,谓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隋志》谓其以古称一斤八两为一斤,此即公家定制,与民间所用,实不相符之证。
后周则观《志》言其平齐后即班宋氏尺于天下,而达奚震等仍以为言,而可知其令之不行矣。
历代之度、量、衡,盖无不徒有其名者。
《晋书·律历志》言:荀勖新尺,惟以调音律,至于人间,未曾流布,故江左及刘曜仪表,并与魏尺略相依准;又言裴頠以医人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改治权、衡,不见省;其明证也。
《左氏》定公八年《正义》,谓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盖据当时实在行用者,约略言之也。
度、量、衡器,初非概由官制,民间自制,自不能无“增损、讹替”
。
语见《隋志》。
而前世取民,多以实物,官司恒利于度之长,量之大,衡之重;民间交易,权操于豪强、商贾,其所利者,亦与官司同;故增损、讹替之余,度必渐增其长,量必渐增其大,衡必渐增其重。
《日知录》云:“《汉书·货殖传》:黍千大斗。
师古曰: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也,是汉时已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货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
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
凡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
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其大者。
按唐时权、量,是古今、小大并行。
大史、大常、大医用古,他有司皆用今。
久则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废矣。”
《大斗大两》条。
自注引《通典》载诸郡土贡,亦有用小斤、小两者,然皆汤药之用,如上党郡贡人参三百小两,济阳郡贡阿胶二百小斤是也。
愚案《晋》《隋书》《律历志》引《九章商功法程》云:“粟一斛,积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积一千六百二十七寸,菽、合麻、麦一斛,积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据精粗为率,使价齐而不等其器之积寸也。
以米斛为正,则同于《汉志》。”
然则随物之精粗、贵贱而异其度、量、衡之器,民间本有此法。
久之渐趋画一,取其一器以为正,如量粟、菽、麻、麦皆用米斛。
而度量衡之长、大、重,亦随之而增矣。
此较增损、讹替者,所增为巨。
《齐民要术·作酱法》云:“豆黄堆量不概,盐曲轻量平概。
达奚震及牛弘等言:以上党羊头山黍依《汉书·律历志》度之:若以大者稠累,依数满尺,实于黄钟之律,须撼乃容;若以中者累尺,虽复小稀,实于黄钟之律,不动而满。”
堆量、轻量;或概、或不概;或撼、或不动;虽同用一器,所得多少,又自不同。
此等皆随俗而殊,断难画一。
故计算历代之物价,总只能得其大较之大较也。
商业兴盛之国,交易皆集于都会,小都会又取准于大都会,则度、量、衡及钱币等,皆易于画一。
以农业为主之国,交易分成多区,区各有其取正之所,商人势不得不屈于其俗,欲定一尊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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