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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董卓所铸之小钱,本已废而不行矣。
《志》又云:“黄初二年,魏文帝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
至明帝,乃更立五铢钱。”
钱之用便于谷、帛,不待再计而知。
民间果其通用,更岂魏文一令所能废?《志》又载晋末桓玄议废钱,孔琳之驳之,谓“钱之不用,由于兵乱积久,自致于废”
,此言最合事情。
琳之去魏世近,盖必有所见,非慢然言之也。
《晋书·张轨传》:索辅言于轨曰:“古以金、贝、皮币为货,息谷物量度之耗。
二汉制五铢钱,通易不滞。
泰始中,河西荒废,遂不用钱。
裂匹为段。
缣布既坏,市易又难;徒坏女工,不任衣用;弊之甚也。
今中州虽乱,此方安全。
宜复五铢,以济通变之会。”
轨纳之。
立制准布用钱。
钱遂大行,人赖其利。
此为琳之之说之铁证。
盖前世钱贵,民间零星交易,并不甚用钱,参看《秦汉史》第十六章第四节。
故钱之用,惟于商贾为最切,商贾不行,即浸至于废矣。
《晋志》载琳之之议又曰:“魏明帝时,钱废谷用既久,以不便于人,乃举朝大议。
精才达政之士,莫不以宜复用钱。
下无异情,朝无异论。”
“钱废谷用既久”
句,《宋书·琳之传》作“钱废谷用,三十年矣”
。
《南史》作四十年矣。
三、四二字,未知孰是,古人好举成数,逾于三十,即可言四十;又其言数不甚精密,虽迫近四十,仍可言三十也。
而既久二字,则必为后人所改,盖作史者疑自黄初之世,至于明帝之时,不及三十年,而不知琳之此语,乃上溯汉献帝时言之也。
此亦足证董卓所铸小钱,自致于废,而无待于魏武之令也。
即谓有待于魏武之令,自初平元年至建安元年魏武作相,亦不过六年。
宋自孝建三年五月铸四铢钱,下逮明帝泰始元年十二月罢之,及其明年三月断新钱专用古钱,亦不及十年也。
参看第二十章第四节。
《隋书·食货志》云:陈初承梁丧乱之后,铁钱不行,似铁钱至梁亡始废。
然其为用见于史者,仅《陈书·沈炯传》,谓其为宋子仙所逼,令掌书记,王僧辩购得之,酬所获者铁钱十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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