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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由民间钱少故如此。
日得钱三十,准诸谷价,不为不优。
然此尚须卖出柴始得钱,而主人亦不更给食,故其平直如此耳。
顾臻言“兵食七升,忘身赴难,过泰之戏,日廪五斗”
,此盖当时伎乐庸直。
伎乐之艺,自更优于匠人;且为侈靡之事;刺绣文不如倚市门,自古然矣,故其所得亦较优也。
李悝尽地力之教曰:“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
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
余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
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
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
不足四百五十。
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
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
此言计算农家生计,最为清晰。
不足四百五十,合粟十五石;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假亦以粟十五石计;则五人终岁,当得粟百八十石,乃可勉支,此为至俭之率矣。
魏、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当得粟九十石。
周、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当得粟六十石。
南朝斛、石,去古不远,米斛以百钱计,当得万八千钱;绢匹以三百计,当得六十匹绢也。
今试本此,以观其时人之所入。
晋世,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食俸日五斛。
大康二年,又给绢,春百匹,秋绢二百匹,绵二百斤。
元康元年,给菜田十顷,驺十人。
立夏后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奉日五斛,年得千八百斛,恰十倍于农家五人终岁之计。
绢三百匹:依石勒时中绢官定之价,为钱三十六万;私价百二十万。
下绢依官价,为钱二十四万;私价六十万。
绵二百斤,据前所引沈怀文说,一斤之价,当绢二匹又二十五分匹之六,依石勒时中绢官价,斤得钱二千六百八十八;私价得钱八千九百六十。
下绢官价,斤得钱千七百九十二;私价得钱四千四百八十。
以二百乘之,为钱五十三万七千六百,或一百七十九万二千,或三十五万八千四百,或八十九万六千。
合绵、绢二项,为钱六十九万七千六百,或三百九十九万二千,或五十九万八千四百,或百四十九万六千。
以粟斛千钱计,又得八百九十七斛六斗,或二千九百九十二斛,或五百九十八斛四斗,或一千四百九十六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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