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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木诸物,凡入用者,尽赐下民。
山、园之田,各还本主。”
六年五月,诏曰:“往者冢臣专任,制度有违。
正殿别寝,事穷壮丽。
非直雕墙峻宇,深戒前王,而缔构弘敞,有逾清庙,不轨不物,何以示后?兼东夏初平,民未见德。
率先海内,宜自朕始。
其露寝、会义、崇信、含仁、云和、思齐诸殿等,农隙之时,悉可毁撤。
雕斫之物,并赐贫民。
缮造之宜,务从卑朴。”
又诏:“京师宫殿,已从撤毁,并、邺二所,华侈过度,诚复作之非我,岂容因而弗革?诸堂殿壮丽,并宜除**。
甍宇杂物,分赐穷民。
三农之隙,别渐营构。
止蔽风雨,务在卑狭。”
《魏书·长孙道生传》言:道生廉约,第宅卑陋。
出镇后,其子弟颇更修缮,起堂庑。
道生还,切责之,令毁宅。
此皆毁坏宫室者。
诸奢侈之物,宫室营造,工力实为最多,而犹不惜毁坏,他更不足论矣。
《宋书·周朗传》:朗上书论革侈丽之俗曰:“自今以去,宜为节目,若工人复造奇技**器,则皆焚之而重其罪。”
文惠大子薨后,齐武帝履行东宫,见大子服玩过制,大怒,敕有司随事毁除。
梁武帝受相国、梁公之命,亦焚东昏**奢异服六十二种于都街。
陈宣帝大建七年四月,监豫州陈桃根表上织成罗文锦被裘各二,诏于云龙门外焚之。
此皆与晋武帝之焚雉头裘无异。
梁武帝天监四年正月,有司奏吴令唐佣铸盘龙火炉,翔凤砚盖,诏禁锢终身。
《魏书·韩秀传》:子务,为郢州刺史,献七宝床、象牙席。
诏曰:“晋武帝焚雉头裘,朕常嘉之,今务所献,亦此之类矣,可付其家人。
此诏当出宣武。”
此二者虽未毁其物,然其绝之之深,亦与毁其物者无以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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